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主体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号令)、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居间服务、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到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备案。已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条件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三)应有*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四)应当与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所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在地住建局完成实名登记并纳入信用管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流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机构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同时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制作人员信息公示卡并统一佩戴。
(二)各县(市)区住建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报市住建局审核后统一报送省住建厅。
(三)省住建厅通过后,由所在地住建部门内颁发朝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四、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
(一)严格规范备案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日内进行年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等经纪服务。
*.跨省、市和区县执业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无须重新备案,但应当到商品房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未做登记的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登记时,应当提供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及备案证明等事项公示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
*.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还应当在售楼处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五、加强行业监管
市、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工作,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六、其他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做好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将备案信息报送市住建局。
备案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邮箱:cyzjfck@***.com
附件:朝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材料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朝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或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纪人资格证书(一个)或者经纪人协理证(两个)及复印件一份
*.经纪人或协理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店面房证或租房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房证可带复印件)
*.从业人员名单
*.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
说明:以上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我部门需要留存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