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根据《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转让普通住房,满2年(含2年,下同)的可免纳营业税,未满2年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转让非普通住房,满2年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不满2年的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如下两方面的优惠:
一是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
印花税,根据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注意,上述优惠均是针对个人住房而方,对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二)赠与人
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该条规定改变了原条例只对单位无偿赠送视同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的处理原则,个人也被纳入其中,而且把土地使用权也纳入其中,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此做了如下的规定:(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免税情形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的财税[2009]78号文件规定,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一样,对四种情形下当事双方的赠与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形的赠与,对赠与人而言,在赠与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所得的,因此,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之间房产的赠与所立的书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于书立时贴花。
结论:相比较之下,对转让方与赠与方来讲,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各不相同,但均有免税的规定,营业税,转让时免税的条件是普通住房且购买要超过两年,赠与时免税的条件是要属于继承等四种情形,此时不再区分是否为普通住房,也无论是否超过2年;转让行为除两种免税规定外都要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赠与因未取是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行为不用缴纳印花税,但转让商业用房还是要缴纳印花税,赠与行为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无论是转让人还是赠与人均不用再缴纳土地增值税,但转让人所转让的应是住房而非商业用房,对赠与人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转让时可以开具发票,但免税赠与时不能开出发票。
二、受让人与受赠人的比较
流转税,无论是受让人还是受赠人,均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的处理与转让人和赠与人相同。
契税,转让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受赠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当然,以上的比较仅从税负角度出发,并不考虑转让与赠与时的人情关系等因素,但如果个人在处置房产时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测算,而且要从长远考虑,以规避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