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搞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我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例,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从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济等活动的总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仨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
2、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为房地产转让、销售、交易、产权登记等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管机关。闫良区、临潼区、市辖各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按国家、省、市的专门规定管理。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注册、,取得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上岗证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西安市经纪人资格证书。第五条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六条从事房地产价格
3、评仨的人员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职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估价师,或经过考试并取得陕西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估价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陕西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加入某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禁止个人或以个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经济活动。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4、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5.以个人名义在业务活动中收取中介服务费用;6.与一方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当事人利益;7.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上岗证、注册证及各类有关证明、证件;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八条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取得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西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4.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评估资格的人员应占
5、机构从业人员的百分之50以上;5.服务宗旨明确,有健全的组织章程、财务制度及办公制度。6.申请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第十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机构名称、性质、服务范围、规模、人员组成、负责人姓名、组织章程、注册资金以及办公地址。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准则(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优质、高效、廉洁的服务、文明经营。3.按照管理单位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4.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5.依法交纳税费;6.
8、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并依照本地市场参考价格评估进行。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应载明每项业务活动的详细情况;业务台帐应载明机构的费用收取、支出等情况。第二十一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可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按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安市房产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第八条规定,非法从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