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韶关市浈江法院,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伪造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案,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向银行退赔经济损失共计9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对辩护人所提孙某某是从犯,犯罪金额未达情节特别巨大,属于骗取贷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先到银行了解贷款政策,将虚假材料交给贷款人,带贷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之后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其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孙某某伙同他人物色贷款人,并以贷款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向银行贷款,贷款后与他人分赃,偿还了几期贷款是为掩盖其诈骗目的,并非其有还款意愿,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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