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点整理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

1.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房产原值中均应包含地价的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第二,融资租赁房屋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第三,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

(1)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2)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4.第四,地下建筑物房产税规定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对不同用途的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减征:

①工业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1.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2.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定额税率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有较大差别。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税额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需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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