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答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三十三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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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6.高校学生公寓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文件的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7.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包含购房时缴纳的印花税和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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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缴纳时间何时起算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https://m.66law.cn/v/wenda/419467.aspx
2.祥顺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成后需要缴纳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TKHV930519S9C9.html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通用12篇)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e7o10.html
4.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3年1?(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https://www.360doc.cn/article/55006946_1104089452.html
5.房产税?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如A公司收取房产租金3年共计180万元。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租金时应当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https://www.jianshu.com/p/0a67f13bf486
6.总结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另附,房产税稽查案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006262.html
7.房产税缴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什么7、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https://www.niuacc.com/zxsscl/514043.html
8.购置存量房为什么要交房产税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不同于其他的税收,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存量房需要征收房产税,那么存量房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https://www.qizuang.com/baike/24364.html
9.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律师普法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https://www.110ask.com/tuwen/13198193247433691697.html
10.如何规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法律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6162303.html
11.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复内容: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https://tax.rednet.cn/m/c/2016/02/02/39032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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