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一、房屋租赁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应缴哪些税?
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纳税义务人。
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房屋租赁税收由谁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外资企业所得税除外)由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可委托公安、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承租人等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房屋租赁各项税款及附加。
自2009年9月份开始,芝罘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税收由地税部门委托芝罘区流动人口协管大队负责代征。
四、租金收入是如何确定的?
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提供虚假上述资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低于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收入。
五、房屋租赁税收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类型综合税率营业税及附加个税企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宅6.68%1.68%1%--4%-
个人出租非住宅19.70%5.60%1%-0.1%12%1%
单位出租经营用房17.70%5.60%--0.1%12%-
单位出租住宅用于居住9.70%5.60%--0.1%4%-
无登记单位出租经营用房21.20%5.60%-2.5%0.1%12%1%
无登记单位出租住宅用于居住13.20%5.60%2.5%0.1%4%1%
六、委托协管大队代征房屋租赁税收后,纳税人应如何缴纳税款?
纳税人接到芝罘区流动人口协管大队下达的《出租房屋缴税通知单》后,持本通知单到烟台银行(原商业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缴纳税款,并由收款银行开具税票。具体营业网点名单为:
1总行营业部海港路25号0535-6691363
2金沟寨支行金沟寨金都广场一楼0535-6679419
3解放路支行解放路附184号0535-6232841
4国贸大厦支行南大街303号0535-6210764
5胜利路支行胜利路261号0535-6216199
6芝罘支行西南河路95号0535-6280289
7毓璜顶支行西南河路46号0535-6281112
8大海阳路支行大海阳路71-1-2号0535-6243536
9文化路支行文化二巷付43号0535-6282843
10塔山支行上夼西路156号0535-6084094
11建设路支行建设路26号0535-6289656
12白石路支行白春街3号0535-6240962
13机场路支行世回尧266号0535-6013714
14只楚路支行只楚路57号0535-6532221
15凤凰台支行只楚路12号0535-6537858
16幸福支行幸福东街85付34号0535-6812489
17福宏街支行福宏街35号0535-6813305
18福茂路支行福茂路178-1-3号0535-6842716
七、有关发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
承租人支付租金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根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可持税票、税务登记证(个人的持房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所属地税机关开具。
八、对拒不按规定缴纳税款行为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