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企业,法院裁定将客户的一栋存量房产作为抵债资产偿还给我公司用于自用,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未取得产权证。请问,在未取得产权证期间,我公司是否需要就取得的抵债房产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60号)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41号)的规定,现对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银行应依法缴纳经法院判决抵偿贷款的房地产的房产税。
综上,你公司取得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拥有该抵债房产的所有权,你公司应自法院判决生效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财务管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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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筹划其实和避税一样,也是有合法合规的方式的,只是很多人不清楚,不会利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