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赠与的法律法规(精选5篇)

您好!我应邀参加好友的婚礼,婚宴后,应朋友要求,我开车把他的哥哥和嫂子送回家。路上,一辆奥迪轿车因超速与我驾驶的车相撞,朋友的哥哥和嫂子都受了伤。交警认定奥迪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朋友的哥哥和嫂子不承担责任。当时,我出钱给朋友的哥哥嫂子治疗,大约花费了15000元。奥迪车司机与我们协商后,承担了10000元的费用。

我想请问,我的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青岛刘鹏

刘鹏:

您帮朋友送亲戚回家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朋友亲戚受伤,而您在本次事故中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您的朋友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一方赠与他人巨额财产,

其配偶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吗

律师:

潍坊张艳

张艳:

您好!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赠与人的受赠行为,系无偿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巨额财产的赠与行为,因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

您丈夫无偿赠与他人房产的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您作为该财产的共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考虑到你们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之后,您当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代书遗嘱的立遗嘱人不会写字,

捺印是否可以

您好!我父亲今年75岁了,母亲早在30年前就因病去世,父亲一人将我们兄弟二人拉扯大。现在父亲年龄大了,由我和我弟弟轮流照顾,父亲想写一份遗嘱,把他前几年购买的两处房产给我们兄弟二人每人一处。因为父亲不会写字,他想找个朋友帮他一份遗嘱,并让朋友帮他签字,他只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上手印。我想请问,这样的遗嘱符合法律的要求吗?

淄博王大鹏

王大鹏:

您好!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是根据我国人民群众现有的文化水平和习惯等情况而设立的,便于那些识字不多或不识字、或不能书写遗嘱而又不愿意去办理公证的人所用。如果代书遗嘱的内容合法,又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可由代书人代其签名,同时立遗嘱人本人在该签名上捺印,这样的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赠与人死亡,

赠与合同还需继续履行吗

您好!我今年28岁,两年前结交了一个女朋友,打算今年结婚。我爷爷知道我们开始筹备结婚的事情,十分高兴,说要把他名下的一处房产送给我们作为结婚的婚房。爷爷找朋友帮我们起草了一份赠与合同,我们双方都签字并按了手印,正准备要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爷爷突然心脏病发作去世了。

事后,我拿出与爷爷签订的赠与协议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却被告知要经过爷爷的所有继承人签字方能办理。我想请问,我还能取得该房产吗?

威海张勇

张勇:

您好!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赠与属于实践性合同,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对赠与人不享有债权,当然也就不能要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公证赠与或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赠与,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即属于诺成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对赠与人享有债权,可以请求赠与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你爷爷与你只是签订了赠与合同,尚未办理公证,属于一般的赠与,因此你不能要求爷爷的继承人履行该赠与合同。但基于爷爷的意愿,你可以拿出赠与合同与爷爷的继承人协商此事,但该赠与合同对于爷爷的继承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你也无法取得该房产。

试用期期间,

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好!我于今年3月20日与一包装设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5月22日,公司突然通知我说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我要求公司给我一个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负责人说,试用期期间,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我想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济宁王晓丽

王晓丽:

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地位比较脆弱,相对于单位来说劳动者个人属于弱势,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是自认倒霉,希望劳动者们能够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割财产时要考虑有利于子女的教育生活原则

再婚离异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对再婚夫妻离异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我认为,除以上三方面的原则外,还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和掌握的细节。再婚夫妻往往在再婚前,双方或一方就可能有较多的婚前财产,且这部分财产往往可能是再婚前一方与前配偶,甚至子女共同创造的财富,确实与再婚另一方没有多大关系。因此,对再婚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一方举证证明确实在再婚之前就存在,那么就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再婚一方或双方往往大多数在再婚之前与他(她)人育有子女。若在举证上要求主张婚前个人财产方过于严格,显然有失公允,相反,对主张是共有财产一方则应严格要求其举证证明。只有再婚一方对约定婚后财产属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有争议时,而一方无法举证证明是婚后个人财产时,才适用推定共有原则。概言之,再婚离异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应掌握婚前财产不适用推定共有原则,婚后财产可适用推定共有原则。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不考虑一方收入多少原则

关于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问题

分割和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容易忽视的问题

事实婚姻中的共有财产处理

1.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建设部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指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的房屋产权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3.房屋权属登记的分类

(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

以上所列举的各类房屋登记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标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评价的准则。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因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一直存有争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重复登记机关的审查过程,无法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不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但如果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则将面临更多的问题。一是与登记行为的性质不相符。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权利,也不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权利或事实状态的裁决,而仅是对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事实的状态的记载。由于登记机关在登记程序中采取的是形式审查的标准,因此,要求其对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一一把握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二是与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不相符。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将使行政诉讼陷入确定真正权利人、解决房屋归属之中,行政诉讼变成了民事诉讼。因此,我们认为,房产登记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审查,无论是强调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妥当。

三、审理该类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4、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的在权属有争议或不清的情况下进行了登记。

四、对该类案件解决对策、意见和建议

1、正确认识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把握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房产登记只是对民事行为的认可行为,而不是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行为。认清房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才能进一步把握好审理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律。

2、明确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司法是最终的救济渠道,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所以法院的审查义务和权限理应高于登记机关。

3、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房产登记行政案件涉及不动产标的额很大,矛盾尖锐,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每一件这样的案件都要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效果综合考虑,真正使行政审判体现公正、公平。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老于这样的父母。在子女结婚时,为其出一部分或全部的房款,一旦子女离婚,如何分割房产便成了全家人最头疼的事。一方父母出的房款究竟是属于单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鉴于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本案中,由于12万元的首付款是老于在儿子结婚之前支付的,而且老于没有表示是赠与儿子和儿媳双方的,因此这部分属于儿子婚前的个人财产;至于老于在儿子婚后为其支付的15万元房贷,由于老于当时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一人,因此这15万元是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亲家给的3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老于拿的钱要远远多于亲家,对房子的“实际贡献”更多,但效果和亲家一样:都是给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现在,在分割房产之前,应当将其中属于老于儿子的那部分个人财产“刨除”,然后再对剩余部分进行分割。说到这里,矛盾似乎可以解决了,但在这个案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当年老于儿子买房时,只用了30万元,老于的12万元首付款占房款的40%,但现在这套房子的市值是100万元,40%就是40万元了。此时,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是当初的12万元,还是水涨船高地变成40万元了呢?如果是12万元,那么仅占现价的12%,老于和儿子是不是吃亏了?如果这起离婚案件到法院,法官又会如何判决呢?

这个问题解决了,老于又有了新的顾虑:其实,最后能分得多少房款倒在其次,相比较而言,儿子更期望的是获得房子的所有权。但儿媳也想取得这套房子,可主人只能有一个,那么法院会把这套房子判给谁呢?关于这一点,《解释二》已经作出了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如果老于的儿子、儿媳都希望获得这套房子,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竞价,谁出的价格高,房子就归谁。

这种竞价方式,是在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时采取的做法。如果夫妻二人中,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然后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放弃房屋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屋拍卖,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内容提要: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夫妻财产制契约是身份契约,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不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要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必须改变“一事一议”的立法模式。

一、夫妻二人公司的界定

夫妻二人公司是指仅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公司与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其只有两名股东且这两人之间有夫妻关系这一法律特征的存在。夫妻二人公司的产生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二人先取得股东的身份后结婚;二是由于股权转让,夫妻同为公司的股东;三是夫妻二人都为原始股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第303号《关于公司管理登记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5条规定:“家庭成员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也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由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不仅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只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而且这里不仅包括仅以家庭成员作为出资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包括家庭成员一起和非家庭成员共同设立公司。由于本文重在讨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本文只讨论仅有夫妻二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

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关于夫妻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一直是争论不休。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是一直倾向于将这类公司人格否认,主要原因是考虑公司资产和家庭财产混同。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已允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发起人,成为两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就是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一种观点是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财产契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约定夫妻财产内容,属于财产性契约,故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2]的规定也证明了其观点。这样的观点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进行了区分,认为人身关系不具有契约属性,无法简单地采取契约行为进行流转或处分;而财产关系十分明确,使用契约关系进行财产安排似乎也不存在技术性障碍,这十分符合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便利性及明确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实用性。但我们不禁要想,是否可能存在人身与财产竞合的现象或者说,是否可能存在许多因为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约定这样的财产约定若是简单地因为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可分性而作区分时,则有可能会偏离民法总论的设计初衷,这将使得在人身权领域中无法存在财产权的元素;然而,假使允许竞合时,则不能简单地从契约关系着手。

我国在《合同法》的角度中已经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既有理论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对于夫妻之间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仍然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然而,在适用之前应优先考虑《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只有在这些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时才有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余地,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正是因为《婚姻法》缺乏较为具体的规定,而主张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来处理。[3]实际上,大多数的人将有可能认为这样的处理模式显然比较公平,不仅符合传统民法规则,另一方面,也较容易地为民众所接受。

然而,这样的观点也可能不被认可,学者们也可能想到,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就是一种身份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夫妻双方关于财产方面所进行的约定而形成的契约属于身份契约,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兼具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但是由于它以身份关系为前提而非纯粹的财产合同,因而也不能简单地纯粹适用《合同法》。这个观点实际上早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就已经解决过,当年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解决大量存在的财产约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就提到关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无论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没有争议,离婚时可以按约定处理,但不允许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基本上认可了夫妻约定财产契约的效力问题。

仔细探究之下,可以初步整理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当事人须具有夫妻身份,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缔结夫妻财产制契约,但如婚姻关系不成立,则该契约不生效。所以,有效的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当事人一定具备夫妻身份。

2.附随性。其性质上属于附随身份的法律行为。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当事人选择婚姻财产制的约定,虽然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与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可分离。该契约可以在婚前或婚后订立,但必须以婚姻有效成立为生效要件。婚姻不成立、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夫妻财产制契约也不生效,这是由其主体的特定性所决定的。

3.内容的复杂性。其不仅包括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还包括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而一般的债权或物权合同的内容没有这么复杂。

4.效力具有特殊性。与一般财产契约的效力不同,夫妻财产制契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即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适用,无须再采取其他财产变动行为。“为引起财产契约所定的所有权之变更,不须有法律行为的所有权或权利之移转。”[4]德国学者将其表述为:“一般共同制在财产领域将配偶双方视为统一的整体。采用该财产制的,原本属于配偶各自的财产转化为双方的共同共有。”“采财产一般共有制的,配偶双方无需通过单个处分行为将各自所属之物转为共同共有财产。共同财产根据总括继受原则直接产生,也就是说,在该财产制开始之时,配偶双方所属之物自动结合为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拥有不动产,该不动产业成为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在土地登记薄上变更登记。财产一般共有制存续期间,即使配偶一方单独完成了所有权取得行为,也不能成为单独所有人;该财产在取得之时直接成为共同财产。”[5]可见,夫妻财产制契约具有权利(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此,我国未来立法应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规范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身份法中关于财产的特别规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法。通俗地说,夫妻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夫妻所得财产进行“再分配”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就包括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通说认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选择适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所有制。

以上的推论肯定会有人提出疑问,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其财产赠与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又如何适用法律呢这种约定实质上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内容,故不适用于赠与合同。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时才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认为夫妻一方可以基于夫妻间的同力协作关系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和配偶共有,这是符合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期待,可以用夫妻财产制度来调整。但是如果其直接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配偶而自己放弃所有权,这样的要求高于人们对婚姻家庭的理解,如果把其纳入夫妻财产制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所以只能用赠与合同来调整。这样规定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理念。

虽然夫妻财产制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婚姻家庭属于民事法律,当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更加具体。《物权法》诸多规则构筑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坚实基础,很大程度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定。[6]

三、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

(一)不同类型夫妻二人公司的股权出资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

在三种夫妻二人公司中,前两种即先取得股东身份后结婚和通过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夫妻二人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显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其原因有三点:

1.法律从来没有要求这两种公司的夫妻股东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2.股东出资协议不能作为当事人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思表示;

3.股东出资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公司法》和《婚姻法》有不同的价值追求,股东出资协议中的出资比例主要解决股东在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问题,夫妻财产制主要解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破裂时的财产权问题,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二)夫妻在设立公司时所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属于夫妻财产契约

最初的公司大多是由合伙、家庭作坊过渡而来的,对这类问题《公司法》立法时不可能不预见到,而且《公司法》对夫妻作为股东设立公司并无限制。只是由于修改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为二人以上,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很多人为了满足这个人数要件才成立了夫妻公司。又为了满足《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所以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一定有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目的。而且现在有一些夫妻二人公司在成立时根本没有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对于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的夫妻二人公司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没有争议的,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按当事人的意志解决。如果对其性质存在争议,则不宜将其作为夫妻财产制契约。

对于未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而成立的夫妻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法人资格。但是,如果在设立公司时并未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优先地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只要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并尊重交易安全的,审判机关并不一定否定此等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困难的原因

注释:

[1]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第24页。

[2]《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该段内容参见《法学专家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为杨立新和雷光明答记者问中的内容。访问网址: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9/06/8969247_0.shtml.访问日期:2011年10月8日。

[4]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THE END
1.方圆·讲堂婚后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半,房产归属如何确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六百五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MDMyNjgzOQ==&mid=2247522758&idx=1&sn=7aa1853a6e13eee1ddb0bff883c33a09&chksm=96b9e7401f732bea700d4402c3eaaaa7a685161ec50fdf937e8dbf9d6271ad3b690291b21877&scene=27
2.购房常识关于房屋赠与,这些事项你千万要注意!解读:结婚后,房产证名字变更为配偶名字,本质上也是属于一种房产赠与,将自己的房产赠与配偶。在离婚时,该房产就变为个人财产,此时尽管是赠与方全款购买,但是因为更名时明确表明赠与给个人,赠与方无法分割房产。 三、房屋赠与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撤销赠与 https://www.jmfc.com.cn/news/detail/272765.html
3.民法典中关于房产赠与的规定律师普法一、民法典中关于房产赠与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赠与子女的,要签订赠与合同,然后持赠与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那么凭借着结婚证、身份证以及房屋产权证等,到房产局送件窗口就可办理。 二、房产赠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https://www.110ask.com/tuwen/6981606688417947989.html
4.房子赠与2023新规定房产360在一些地区,房屋赠与可能会受到税务影响。这可能涉及到赠与人需要支付礼物税或遗产税,以及受赠人需要承担的税务责任。这些税务影响通常会受到房屋估值、地区税法规定和亲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和规定变化 2023年可能会带来房屋赠与方面的法律和规定变化。这可能包括更新或修改关于房屋赠与的法律条款,涉及赠与契约的要求https://www.house360.net/7b6fed16bf.html
5.专家解读:房产赠与的法律相关规定专家解读:使用英雄烈士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024-06-09 01:44 环境专家解读今年北京第一个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成因 2024-11-11 00:31 资深行业专家新角度解读股市政策组合拳(一) 2024-09-26 00:40 北京楼市新政发布 限购松绑首付下调房产销售忙翻天 https://item.btime.com/43mdpm5tbpr9fqo7dhvhmvhn3l9
6.《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完结)(我的真朋友)剧评《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序)房屋买卖、租赁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施工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0186367
7.相城区房产赠与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专题听律网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相城区房产赠与法律咨询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相城区房产赠与法律咨询 一、房产过户赠与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房屋赠与过户的一般规定房产赠与的过户手续按《公证条例》规定,赠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并提交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https://www.471.cn/zt/2113613.html
8.附条件赠与法律规定有什么一、《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房产赠与的法律规定包括: 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三、赠与和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id=c18b83e2f88977001501
9.夫妻约定房产赠与的参照适用规则本案中,双方虽约定产权赠与但未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该协议亦未进行公证,现许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该协议,不同意李某分割房产,即撤销该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要求依据房产协议分割房屋一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https://zhuanlan.zhihu.com/p/61102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