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倪某甲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女方生育子女为生效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在未限制双方生育权及其他人身权利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条件成就后,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受赠人也有权请求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该赠与有关家庭伦理,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更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故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基本案情
被告倪某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2.前述协议类似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不具有可诉性;3.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违反公序良俗;4.被告已经向原告赠与了胶州路房屋50%的产权份额。目前被告及其父母倪某乙、汤某某名下仅有一套房即案涉房屋,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赠与,且赠与有违公平原则;5.案涉房屋系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现登记在被告及其父母名下,实际上为被告和父母共有,被告无权自行处分。6.即使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对于该赠与合同,被告有权任意撤销。
第三人倪某乙、汤某某述称:同意倪某甲的答辩意见。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均系其二人支付,并且原、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明确了案涉房屋与原告无关。其二人虽然将被告作为唯一产权人做登记,但实际上系争房屋是其二人和被告共有的。被告名下除了案涉房屋外,无其他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倪某甲、王某某原系夫妻,倪某甲系倪某乙与汤某某之子。
10月10日,倪某甲(买受人,乙方)向案外人刘某(卖售人,甲方)购买案涉房屋,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780万元。转账记录显示,房款中546万元系先由倪某乙账户转账至倪某甲账户,后通过倪某甲账户向刘某账户转账;229万元由倪某乙账户支付至刘某账户。刘某出具的收款证明显示,尾款5万元系倪某乙以现金方式支付。
12月2日,倪某甲、王某某签订《协议书》,载明:1.男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出现第三者,则男方将系争房屋无条件赠与女方。女方如在婚内背叛双方感情,则以法院判决为准。2.女方一旦为男方产下子女,男方同意将案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将系争房屋50%所有权赠与女方。
2017年1月10日,案涉房屋被核准登记在倪某甲一人名下。1月21日,倪某甲与倪某乙、汤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倪某乙、汤某某受让案涉房屋,转让价款共计148,200元,附件三付款协议为空白。3月2日,系争房屋被核准登记为:倪某乙(1%)、汤某某(1%)、倪某甲(98%)按份共有。8月5日,倪某甲、王某某之女倪某丙出生。
2019年6月3日,法院受理倪某甲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下称019-26155号案件),并于2019年8月29日判决:准予倪某甲、王某某离婚;倪某丙跟随王某某生活,倪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倪某丙18周岁;个人处及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胶州路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应向倪某甲支付折价款2,500,000元。后王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9-26155号案件的审理中,王某某曾提出:要求倪某甲履行本案所涉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但因案涉房屋涉及倪某乙、汤某某各1%份额,法院告知王某某可另案起诉。
2022年1月,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倪某甲、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赠与王某某房产的《协议书》,将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并要求倪某乙、汤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审理中,被告、第三人均表示案涉房屋系倪某乙、汤某某出资,全款购买,没有贷款,房款均已支付完毕。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被告倪某甲、第三人倪某乙、汤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协助原告王某某将涉案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原告王某某名下;该过程产生的税费(如有)由原告王某某、被告倪某甲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普法课堂】|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