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为什么房产证加了名字,也不是一人一半?
一种声称加名字没用。房子是男方买的,加了名字房子还是男方的。
另一种却说,加了名字房子就是一人一半了。只要离婚,女方就能分到一半。
那到底哪种说法是对的呢?其实,这两种说法,都不对,至少都不全对
1.房产加名到底意味着什么?
2.为什么在有贷款的情况下,房子不能加名字?
3.加了名字之后,女方到底能分到多少?
一、加名字到底意味着什么?
房子加名字这件事,从法律上来看,其实就等于是男方将房子的一部分赠送给了女方。至于这一部分是多少,这就要从范围和份额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了。
1、范围
房子如果是男方全款购买的,那么送的就是整套房子的一部分。
如果房子还有贷款,那么婚后还贷部分本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送的只是首付款以及婚前还贷对应的那部分房屋的一部分。
2、份额
关于份额,就要看在加名字的时候,双方是怎样登记的。
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写清楚了每人50%。那么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就等于是男方送了一半的房子给了女方,房子的确就是一人一半了。
所以,到底登记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差别还是很大的。
那要是房子已经加了名字,也登记为了共同共有,还有什么补救的办法吗?
办法肯定是有的。最简单的当然是双方再去一次交易中心,把共同共有改为每人50%的按份共有。如果嫌麻烦的,那么也简单,夫妻双方只需要签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这套共同共有的房屋是一人一半的。这样,也可以达到一样的效果。
二、有贷款为什么不能加名字?
有贷款为什么不能加名字?这个问题也是我被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严格来说,事实并不是这样的。其实只要银行同意,即使有贷款也是可以加名字的。但一般来说,银行基本是不会同意的。
你一定感到很奇怪,我自己的房子,我要加上配偶的名字,为什么还要银行同意啊?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那就得从买房那会说起了。
你买了一套房子,但手头上的钱只够首付,想申请贷款。于是找到了银行,银行审核下来,你的各项信用都比较好。但问题在于你现在信用良好不代表将来也一直良好。毕竟大几百万的钱,光信用好肯定是不行的。还得有东西压在银行那里,万一你不还钱了,银行至少有个保障。这样一来,你只得同意把刚买的这套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这才同意贷款给你。于是你和银行签了抵押借款合同,银行把钱借给你,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接下去每个月按时还钱,什么钱还完了,什么时候房子才会真的属于你。要是你真的还不出钱了,银行直接起诉把房子拍卖就是了。只要房价不崩盘,银行肯定亏不了。
但你说你现在想要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这对银行来说,就有问题了。我来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就明白了。
小蓝出了50万首付,又向银行贷款150万,买下了价值200万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假设后来房子加上了小红的名字,双方按份共有各占50%,接着小蓝就拒绝向银行还钱了
银行只能依据当初的抵押借款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小蓝还钱。但因为协议只是和小蓝一个人签的,告也只能告他一个人。当然小蓝不还钱,肯定是没道理的。很快法院判决下来了,银行胜诉,但即使这样小蓝还是不肯还钱。没辙,银行只能申请拍卖房子了。
但这时候小红突然跳出来了,房子有我的一半,你们凭什么拍我的房子呀,我又不欠银行钱。你还别说,如果小红只有这一套房子的话,那么在某些地区还真就卡住不能拍了。那么对于银行来说,既没要到钱,房子还拍不了,这下可亏大了。
话再说回来,假如房子最终还是被拍卖了,也卖出了正常的市场价200万。但这时候,小红因为占了一半,借款也和她没关系,所以她先拿走了100万。剩下100万才给了银行。但不知道你是否还记得,当初银行贷出去的钱可是150万呀,银行还是亏了。
所以,存在这么大的风险,银行怎么可能同意你加名字呢?当然,在实际中,银行即使同意加名,一般也会重新办理抵押借款手续,让夫妻双方都成为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
不过即使如此,对银行而言也是存在一点小风险的,并且还多了许多本来不用干的工作。所以,在实际中,一般来说,银行是不会同意加名字的。
另外关于这点,还有好些人私信我,说《民法典》有新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转让不用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了。但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条款中还留了一个小尾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银行怎么可能放任这个漏洞呢。早在《民法典》生效前的抵押借款合同中,也都有条款写明了,设立抵押权的房产如需转让必须经过银行的同意。所以,这条路也是行不通的。
那么问题来了,房子有贷款,银行又不同意加名字的情况下,怎么保证最终这个名字可以加上去呢。
其实也很简单,还是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来进行处理。双方在协议中把这套房子的份额约定清楚,并附上贷款还清后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办理加名的手续就可以了。然后非常重要的是,再要给这份协议做一个公证。
为什么呢?主要是因为首付那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存在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也就是法院可能会认为男方将首付款对应的那部分房屋送给了女方。而一旦被认定为了赠与,那么在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前,即使签了协议,男方也是可以随时撤销的。但如果协议经过公证,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因为法律还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所以,协议加上公证才可以保证在没有加上名字前,女方对于这套房子的权益。
三、加了名字之后,女方到底能分到多少?
如果双方在恋爱的时候就分开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按照上海高院的意见,一方即使没有出钱,但因为加了名字,最终也可以分到10%-30%的房子份额。但在有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彩礼返还的规则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