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24.10.21
对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家庭,如果想把房产定向传承给自己的子女,不被“外人”分割,同时又想保证自己老有所依,能够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内,该怎么办呢?
答案就是:附义务赠与协议+居住权设立协议
一、什么家庭适合此种方式呢?
例如,父母虽然年事已高,但是身体健康长寿,自己作为子女,身体不好,并且自己还有兄弟姐妹,担心自己万一先于年迈的父母去世,导致最终自己的兄弟姐妹通过继承有关法律获得自己房产的部分份额,自己子女反而无法完全取得全部房产份额的情况。
上面表述可能比较绕,下面举个例子
人物关系图:
综上,针对老王的房产而言,若老王先于父亲王大去世,在父亲王大也去世后,最终儿子小王继承75%份额,姐姐王美丽继承25%份额。
这就出现了独生子无法全部继承自己父母遗产的情况。
此种情况下,虽然可以通过遗嘱将房产直接留给独生子小王,但是通过遗嘱继承房产的手续较为复杂,未来还存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想让自己儿子通过相对简单的方式获得房产,可以在老王健在时,通过附义务的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独生子小王,同时让小王承担在这套赠与房屋内设立居住权的义务以及继续履行赡养父亲老王的义务。
这样儿子小王既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老王还可以不改变现有生活环境,可以继续在房屋内生活居住;同时如果未来小王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未设立居住权,老王可以撤销赠与。可谓“两全其美”。
二、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需要注意:
1.居住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订立的居住权无效。
2.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设立居住权默认是无偿的。
3.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之后才能设立,
4.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是否登记才能生效,目前存在争议,但为了减少后续纠纷,建议也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什么是附义务的赠与协议?
通俗解释为:附义务的赠与协议中,受赠人应按赠与协议中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若受赠人不履行相应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也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以下是附义务赠与协议与居住权设立协议模板,仅供参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