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霞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原告要求继承40%的份额;2、……。
事实与理由为: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孙某鹏于2019年去世,母亲杨某于2020年去世。二人均无遗嘱。孙某鹏、杨某共生育三个子女。儿子孙某辉、长女孙某君、次女孙某霞。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一套。孙某鹏、杨某在世生病期间,原、被告在陪护、看病、经济帮助、就医等方面各尽了赡养义务,现被继承人均已去世,作为子女应当妥善解决老人所留财产。
原、被告就遗产份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令原、被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三个子女都赡养了老人,母亲住院期间,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孙某辉曾取得过家中财产,请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辉辩称,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及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三个子女都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孙某辉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轮流照顾的方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孙某霞在医院陪住两个多月,是疫情原因,不是孙某辉不想去替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为:1、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40%的份额;……。
被告孙某君辩称,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及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孙某君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按照40%的比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某鹏与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孙某霞、孙某辉、孙某君子女三人。孙某鹏于2019年12月26日去世,杨某于2020年11月29日去世。原、被告认可孙某鹏、杨某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孙某鹏与杨某婚内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一套,2002年6月12日该房登记在孙某鹏名下。孙某鹏与杨某生前未留遗嘱。
原告孙某霞提交收据2张,证明2006年、2007年孙某霞配偶林某为被继承人买酒支出7300元。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均称子女探望老人买酒是正常行为,无法证明尽到赡养义务。
孙某霞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孙某君的证明目的,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孙某君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更不能作为其多分遗产的理由。孙某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孙某君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被告孙某君提交请假证明、纳税清单、残疾人证、三信用卡账单信封。孙某君用以证明2015年为了照顾老人,其个人工作收入受到了影响,孙某君肢体残疾,也应作为多分遗产的理由进行考虑。信用卡账单信封证明孙某君在老人生前与老人共同居住。孙某霞称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孙
某辉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孙某君早已病退,单位本来就不发工资,不存在因为赡养老人而影响收入的问题,而且孙某君提交的请假证明也不符合法定要件;孙某辉身体也有残疾,孙某君的身体状况不构成其多分遗产的理由;照片不能推断出孙某君对被继承人尽到精神安慰;孙某君家没人,才把邮件寄到老人处,让老人帮忙签收,不能证明共同居住,更不能证明其尽了更多赡养义务。
被告孙某君提交吴某的证人证言,证人称:我是杨某的朋友,对她家情况比较了解。孙某君夫妇和原告对杨某夫妇照顾周到,天天看到孙某君照顾两个老人。孙某霞称通过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孙某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孙某辉称证人做证时自认在作证前15分钟参加了庭审,违反法律规定,证人的证言不能采用,证言证明内容我方也不认可,孙某君偶尔照顾老人是应尽的义务,并非是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2020年8月孙某辉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并代为付款,孙某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孙某辉提交《家庭会议纪要》(2018年4月1日)、《家庭会议》纪要(2018年12月30日),称2018年4月1日的纪要体现各方约定轮流照顾二被继承人,但孙某辉一直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2018年12月30日的纪要证明孙某鹏、杨某的房屋100%的份额在二人去世后由孙某辉、孙某君、孙某霞平均分配事先已达成了协议。
孙某霞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孙某辉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会议纪要的落款处是原、被告三人签字,三方均未按照该纪要去履行。被告孙某君称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孙某辉送老人去养老院的行为违背了老人生前意愿,不认可孙某辉的证明目的,三方均未按照该纪要去履行。
被告孙某辉还提交增值税发票及附件、出院记录。证明孙某辉为保姆支付医疗费,主张其一直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存在孙某君请假照顾他的问题。孙某霞及孙某君对增值税发票及出院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被告孙某君提交孙某鹏、杨某丧葬费票据,证明孙某君负责办理孙某鹏、杨某的丧葬事宜。
孙某君称其与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孙某霞及孙某辉均不认可,孙某君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均认可被继承人生前财务由孙某君管理。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由原告孙某霞、被告孙某君、被告孙某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故本案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孙某霞、孙某辉、孙某君作为被继承人孙某鹏与杨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二人的遗产。
具体到本案而言,二被继承人生前经济并不困难,杨某去世前在养老院生活,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照顾二被继承人的具体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立足自身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均对二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对于扶养问题,原、被告主观上均是积极的,客观上各尽所能,亦难以量化谁更多一些谁更少一点,原、被告亦均不具备依法应予以多分遗产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予以均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由原、被告平均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