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滁州市未来之星幼儿园通过公开拍卖竞得合法的过户房产证反而被撤销,惹来十年官司,公平公正何处得以体现——杨某华与葛某森夫妻之间签订的购买国有房产合同办理的漏洞百出的虚假房产证,却顺理成章修成正果。请问:法理何在?
本是通过公开竞拍竞得的房产,却遭他人指控,一起简单的房产纠纷历经10年诉讼至今尚无结果。而房产部门失职,提供的房屋测绘报告和房产证前后不一,事发安徽滁州琅琊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何以体现。
2007年6月,滁州未来之星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通过公开竞拍,竞得中国农业银行滁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位于琅琊西路3659.77平米的房产。
2008年12月,幼儿园在滁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原滁州市房产局)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拿到房产证。
本以为有了合法的校舍,此后可以安心从事幼儿教育,但没想到,公开竞得的房产却惹来长达10多年的冤枉官司。
据调查,农行的这处房产是1981年建成的教学用房,1990年,因故将6层的1层楼梯以东部分、共112.86平米出让给滁州市文联。
1999年7月,文联申请办理产权证,在请示报告中清晰可见,申请办证的是门面房。众所周知,能做门面房的只有1层。报告得到时任市长批示。
1999年9月,文联将这112.86平米的1层门面房分别出售给杨某华、柴某森。文联经办人葛某森和购买人杨某华是夫妻关系。为公平起见,一般凡是涉及亲属的都有回避制度,但作为经办人葛某森直接将单位公产出售给妻子,此举是否合规合法?
杨某华、柴某森购房时,路面还没有抬高,他们买的门面房就是1层,那时2层还不是门面。
1999年路面还没抬高,购房请示中的门面房是6层的1层
杨某华、柴某森的购房合同,经办人葛某森是购买人杨某华的丈夫
2002年,因市政建设需要,琅琊大道路面整体抬高,临街的1层被遮挡,2层成了门面房,纠纷随之而来。
2007年9月,杨某华、柴某森以重复办证为由,联合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幼儿园的房产证。
房产部门调查后证实,幼儿园竞得的3659.77平米并不包括112.86平米,最原始的房产证上标有两处“底层撤销”,这两处“底层撤销”面积正好是112.86平米,跟杨某华、柴某森办证面积完全吻合。
但杨某华和柴某森却认为,1层明明是自己购买,测绘报告上写的是“文联”,不符合事实,房产部门失职,要求撤销。
在这起纠纷中,房产部门有多处失职。
杨某华和柴某森的房子同在1层,是隔壁邻居,但他们两家的房产证却一家一个样,杨某华的是6层的1层,柴某森的是5层没注明所在层数,两家都有“地下室”,这栋6层楼房是上世纪80年代的教学用房,方圆百里都没有地下室,这栋楼从哪来的地下室?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像杨某华和柴某森自家的房产证一样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可谓无法无天。
2008年4月和12月,相差8个月,测绘报告又是两个结果。(见下图)
图中标注出分割的位置
房产部门的测绘结果对这起房产纠纷起决定性作用,而测绘报告这种前后不一的说法却让纠纷更加复杂,房产部门的做法是失职、别有用心还是另有“猫腻”?
房屋从购买到办证,双方都有原始证据。最原始的房产证上有“底层注销”(见下图),这些房子到底注销去哪了?除非长翅膀飞走了!长腿跑掉了!否则就是滁州市文联卖给杨某华和柴某森的房产。请求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说法。
综上杨某华和柴某森在琅玡区法院诉求返还实际是二层的房产是毫无依据的!滁州市农行的竞拍公告和滁州市农行的原始房产证记载非常明确,未来之星幼儿园房产过户手续合法无误的!但在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范恒军的授意下却再次撤销了未来之星幼儿园的房产证!时至今日未来之星幼儿园房产证还没办理完善。请问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理在哪!公平公正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