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影响,将影响房屋的正常交易。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据了解,实践中,若原产权人未缴清房产税,购房客户将无法拿到契税单,不能缴税,从而使交易无法正常履行。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持有税,是产权人应缴纳的税种。因此应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再次交易的,除有特别约定外,房产税应由产权人即房东承担。
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协商税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若在签署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时勾选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因房产税为持有税而非交易税,故房产税仍应由房东承担。若在签署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房东到手价或约定全部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且双方及居间方未就房产税事宜进行过提示或协商,买卖双方可能就该笔费用的承担产生争议。
因此,对于交易房屋属2011年1月28日后新购房屋的,在操作过程中,需特别注意提示买卖双方明确房产税及其缴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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