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对数据中心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数据中心的行业门槛正在逐步提升,一些早年由非专业的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1]经营的数据中心项目正面临淘汰、升级,甚至被并购的局面。
目前,中国的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中心的兼并收购已同步展开,一方面伴随中央明确加快新基建[2]建设的政策定调,资本加速涌入,数据中心建设如火如荼;另一方面行业头部企业正在通过并购、整合迅速扩大规模,并凭借技术、性能、成本与服务等方面优势,迅速扩大其市场份额。首批国际巨头云计算公司于2013年就已率先瞄准并进入中国数据中心市场。2013年6月,微软通过与世纪互联蓝云合作,成为首家入华的国际公有云之服务商。2014年,世纪互联与IBM联合宣布基于IBM全球统一的企业级云平台CloudManagedServices云管理服务正式上线。2016年,全球云计算龙头亚马逊AWS同光环新网合作正式落地中国。2016年,甲骨文宣布与腾讯云合作共同为中国企业提供云计算服务。2017年12月,亚马逊与西云数据合作运营的AWS中国(宁夏)数据中心成为AWS在中国的第二个可用区域[3]。国外云计算龙头企业通过合作运营模式进入中国,进一步加剧国内市场竞争。
可合理预见,作为拥有资金与技术双高壁垒的数据中心行业必将迎来一轮新的资本热潮,境外投资者与国内专业的数据中心运营商通过资源整合投身数据中心行业的现象将更为频繁。本文将分为(上)、(中)、(下)三篇探讨外商投资中国数据中心的准入及投资架构。
自2013年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印发《全国数据中心应用发展指引(2017)》以来,我国数据中心布局渐趋完善,新建数据中心,尤其是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逐步向西部以及北上广周边地区转移。伴随周边地区数据中心的快速发展,一线城市数据中心紧张问题逐步缓解,如随着张北、廊坊、乌兰察布等周边地区大量新建数据中心的落地投产,承接部分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应用需求,适度分散了一线城市数据中心的需求。[9]
由于数据中心的终端用户(如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且对访问延时、运维便捷以及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已建的数据中心项目的售卖率及上架率整体保持较高水平,这些城市的数据中心需求量依然存在较大缺口。而近年来随着一线城市因土地、电力资源稀缺,节能环保、政策监管力度趋严等因素,导致数据中心项目落地难度大,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缓解前述矛盾,数据中心项目逐渐呈现从一线城市向周边环一线城市(如昆山、无锡、杭州、苏州、南通、天津等)外溢的态势。环一线地区的优势愈加明显,一方面环一线城市数据中心落地难度较一线城市而言相对较小,且运营成本包括地价、电价等相对较低,而另一方面环一线城市较中西部地区而言出行半径相对较小,通过直拉光纤可以解决网络延时问题,且方便为终端用户提供现场技术支持。
在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大部分境外投资者与数据中心运营商更加偏重予投资一线及环一线城市的数据中心项目;而中西部地区的数据中心项目大部分的投资者为基础电信运营商或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
1、自建机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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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机房模式项下,IDC牌照公司本身持有数据中心的全部底层资产,并且IDC牌照公司需要取得IDC牌照方可从事数据中心业务。该模式结构和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从引入投资人,尤其是境外投资者角度而言存在一定劣势,比如受限于外资IDC牌照准入限制,境外投资者无法通过直接或间接股权控股方式投资IDC牌照公司参与数据中心运营。
2、租赁机房模式
租赁机房模式项下,IDC牌照公司并非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而是向持有机房物业及非IT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资产公司”)租赁取得。资产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向IDC牌照公司出租机房物业和非IT设施设备,因此资产公司无需取得IDC牌照;IDC牌照公司可以通过其自有或向第三方承租的IT设施设备[12](具体原因见下文关于“IT设施设备持有限制”分析)对最终用户提供数据中心业务服务。笔者注意到实践中,部分IDC牌照公司租赁机房物业,并自行对机房物业进行数据中心改造,在该情况下非IT设施设备及IT设施设备均系由IDC牌照公司自持。
1、IT设施设备持有限制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若涉及出租IT设施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范畴,需要取得IDC牌照。在租赁机房模式项下,如果资产公司持有IT设施设备并出租给IDC牌照公司,那么根据上述要求,资产公司需要取得IDC牌照方可从事IT设施设备出租业务。因此,在租赁机房模式项下,通常是IDC牌照公司自行持有或向其他拥有IDC牌照的公司租赁IT设施设备;而资产公司不持有IDC牌照,也不持有IT设施设备。
基于前述IDC牌照要求及受限于外资IDC牌照之限制,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数据中心项目时,通常无法通过其股权投资的资产公司直接持有并出租IT设施设备。
2、行业分类
1、WTO入世承诺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综上,WTO承诺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许可外商投资的电信业务范围中均未包括数据中心业务及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
2、CEPA政策项下的合格港澳服务提供者[15]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统称“CEPA政策”)附件所载,内地向港澳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之电信领域开放措施(正面清单)中,我国承诺向港澳服务提供者开放内地数据中心业务,且港资或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3、在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所涉IDC牌照准入
综上所述,在根据目前的政策及实践操作中,通过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投资IDC牌照公司的境外投资者须符合如下任一条件:
(i)若外资累计持股比例超过10%(含10%),适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并且境外投资者需为合格的港澳服务提供者;
(ii)若外资累计持股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本文提及“我国”及“中国”,主要指中国大陆地区。为免歧义,本文所指的数据中心,即互联网数据中心。
[10]指机房所在的物业、非IT设施设备及IT设施设备。
[12]IT设施设备,指机柜机架、服务器、存储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设备设施。
[13]该文件已被(建房[2015]122号)调整。
[14]包括但不限于汇发[2006]47号(已被汇发[2015]20号调整)、商资函[2007]50号(已被建房[2015]122号调整)、汇综发[2007]130号(2013年废止,但其外债限制实践中仍在执行)、汇发[2015]20号、建房[2015]122号。
21.《新基建主题系列——投资IDC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