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庭雅居16套闲置商业用房分零转让
项目编号
长春市-GY-SW[2024]127号
披露公告期
10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年12月11日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年12月24日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2024年12月25日15时00分
标的展示联系人
栾先生
电话
13756518855
项目咨询联系人
金女士
0431-88779645
2024年12月11日09时00分
2024年12月26日09时00分
交易系统网址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软件客服:4009980000
0431-88779873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1#楼西7门116,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5门107,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6门108,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7门109,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8门110,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9门111,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1门103,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2门104,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3门105,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6门108,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7门109,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1门103,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2门104,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3门105,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4门106,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5门107通过贵中心网站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转让,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转让方: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转让标的简况
标的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是否
是否存在优先竞买人
以下内容由转让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转让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向转让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本次转让标的为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庭雅居16套闲置商业用房,均为毛坯房,现闲置,证载权利人: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动产权证,房屋具体信息详见明细表;本次转让标的无抵押、无查封及其他权属纠纷,按展示现状分零转让。
二、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竞价,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挂牌价格及交易保证金见明细表。
三、成交价款实行场内结算,受让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成交价款交至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付清成交价款并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交接标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九、本次转让的16套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2057年11月23日止。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347号
法定代表人
张铁明
注册资本(万元)
2000.0
经济性质
其他
内部决策
情况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________________: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
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批准内容
同意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条
件
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限时报价周期
90秒
转让底价(万元)
880.66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动态报价活动期内,
如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其他条件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是□否
交纳方式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保证金账户信息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保证金账号
保证金金额(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1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1#楼西7门116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5)]
19.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2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5门107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3)]
13.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3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6门108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2)]
16.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4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7门109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9)]
17.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5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8门110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6)]
22.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6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1#楼西9门111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70)]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7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1门103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1)]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8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2门104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7)]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09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3门105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4)]
18.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0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6门108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68)]
12.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1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2#楼西7门109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76)]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2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1门103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81)]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3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2门104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79)]
11.0万元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4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3门105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78)]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5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4门106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77)]
长春市-GY-SW[2024]127号016
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新庭雅居23#楼西5门107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41209080)]
20.0万元
保证事项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