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和电脑、手机
和有线电视等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电子支付指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根据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
2.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
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3.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
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4.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
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5.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
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6.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
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7.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
8.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
10.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提交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
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1.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1.乙方为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网上营
业资格。
2.乙方应使客户全面、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的操作方法,避免
客户对甲乙双方合作提供的电子支付的功能产生误解。
3.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不会利用交易平台售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
4.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
5.乙方从事的业务或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乙方未成为甲方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7.乙方、乙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
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三条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
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基于甲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乙方开通的电子支付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
2.甲乙双方合作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范围包括:在(此
处填写该商户的经营范围)等网上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客户本人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乙方利用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连通为客户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商务应用之前,需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甲乙双方在电子支付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工作的过程中有义务为
双方应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或因与甲方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系统构架、安全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电子支付合作范围内的支付资金在甲方系统内的清算和
入账服务,并为乙方提供退货资金清算、资金对账和交易查询服务。
5.甲乙双方支付合作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7.甲乙双方均应建立风险事件分析处理机制,并在欺诈案件等风险事件防查工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
付载体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在交易发生后的第个工作日清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