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在兰州是可以买房的,但是只可以买一套。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规定:严格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
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扩展资料:在兰州买房子要准备的材料有:
1、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还款能力证明,收入证明;
4、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证明文件;
5、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于不同银行贷款利率均有所差异,手续费也有所不同。
1、契税(买方支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2、营业税(买方支付)
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如下:
房产证未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需要缴纳差额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
房产证满2年的,并且面积在140㎡以下的免交。
3、个税(买方支付)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
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所收的一类税费。
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6、登记费
其收费标准分为住房与非住房。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8、佣金
成交价*3%,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9、贴花:5元/套
如果购房时需要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0、评估费
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0.5%,以上部分0.25%。
11、抵押登记费
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12、委托公证费
如果购房需要办理公证,那么则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公证费,公证费的标准一般为300元/二本公证书,另外每加一本收20元。如果需要赎楼,还会产生如下费用:
13、赎楼担保费
费用计算——业主欠款×1%。期限为3个月,最低收费2000元。
14、赎楼罚息
不同银行的收取方式不一样,一般按欠款金额的0.5%收取
15、赎楼短期借款利息
一般1个月赎楼短期借款利息≈欠款金额×1
16、买卖合同公证费
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
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
过户价×0.0025+250(50万<过户价≤500万)
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
17、抵押合同公证费
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一、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将竣工前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进行预售和竣工后销售的经营行为。
三、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事先必须到兰州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登记,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四、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2.完成项目建设总投资不低于20%(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3.已建立商品房售后管理维修公约。
五、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2.计划部门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土地出让合同;
4.建筑许可证;
5.商品房规划设计方案、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包括商品房结构、用途、数量、面积、成本、销售价格和交付日期),小区绿化、治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方案;
6.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委托质检合同。
六、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程序:
1.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申报登记;
2.房地产交易所验证、审核;
3.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七、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遵循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由双方协商议定。
九、销售、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
十、商品房屋在竣工验收接管后的三个月内,向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兰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注册证》。购房人凭《兰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注册证》(复印件)、买卖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二、凡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管理部门停办新的开发项目定点;土地管理部门停办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拆迁管理部门停止新项目的拆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企业资质年检。
十三、凡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纠纷案件,司法部门不予受理。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而销售(预售)商品房的,按偷税论处。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证明,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