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持续良好的社会治安和营商环境。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百日行动”和市公安局《全市公安派出所“一标三实”数据治理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现将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主动申报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责任
(一)本公告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包括本市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和红古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兰州市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常住户口的公民在四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属流动人口;但跨区实际居住2月以上的,需做实有人口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有材料证明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中介)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六)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七)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权益保障和享受的公共服务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屋业主和租赁中介机构,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条件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2、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3、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二)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1寸登记相片一张;
3、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就读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连续就读证明或学生证)。
(三)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办流程
办理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按照以下流程申办:
1、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及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办理。未满16周岁且已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需提交申领人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派出所当场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四)办理居住证变更、注销、签注、换领业务
4、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丢失补领的,申领人到原办证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派出所要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录入换领、补领信息,并按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
5、居住证签注。《甘肃省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和年度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年度签注需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由户籍民警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进行签注,免费办理,当场办结。
6、居住证注销。居住证注销分为办证人主动申请注销、民警工作中发现和系统自行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居住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