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近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的通知。《细则》提出,加大对预售资金监管的信息公开力度,保护购房人知情权并督促监督开发企业,同时要求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
此次《细则》的实施,从七个方面出发,针对预售资金监管突出问题,抓牢资金进账、拨付使用、监管标准和监督执法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合作银行职责。《细则》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合作银行、监管银行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监管边界,如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使用审批,监管银行负责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使用办理。强调合作银行的管理责任,负责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统筹、指导工作,包括数据共享、业务指导、监管银行管理,承担全行违规违约责任等。
(二)合理确定监管额度,采取信用分级监管。《细则》提出,将预售资金的监管标准由原来的“比例法”改为“成本法”,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企业信用确定监管额度。监管额度等于监管标准*建筑面积*信用系数。其中毛坯房屋成本由市造价协会测算全市统一标准,并按照用途、层数等分类设计,其中住宅9层(含)以下3500元、9-33层(含)4700元、33层以上5400元。
(三)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政银数据互通。《细则》明确加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实时共享商品房网签备案、开发贷款、按揭贷款、监管账户余额、账务明细、冻结扣划、开发企业信用等数据,解决当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间信息不畅问题。监管系统升级后,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资金可全程网上办。
(五)加强资金入账管理,规范按揭贷款入账要求。《细则》表明,要求开发企业不得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购房人交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购房价款应当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买房的、按揭银行应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再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严格预售资金入账管理。同时,对购房人通过网银等方式转账至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银行负责做到人、房、钱对应,确保购房款能够按要求归集。
(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支持项目建设。《细则》明确,将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节点从4个增加到7个,并明确开发企业垫付的总包费用可相应节点的等额监管资金支付至开发企业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后,账户内剩余监管额度内资金可用于本项目其他楼栋的建设,以减轻开发企业垫资建设、分期开发导致的资金压力。在第九条中,明确了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一是对工程进度未达拨付节点,但开发企业确需提前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辖区政府申请,可提前支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明确开发企业可使用见索即付性现金保函等额替换监管额度内资金,替换金额最高为剩余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