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的公证并非赠与合同公证,而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书签字的公证,灰太狼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书。
红太狼对灰太狼的反诉辩称,如果双方之间均认为协议有效,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因为根据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32条以及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灰太狼应当继续履行协助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6日,经核准,灰太狼登记成为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权利人以及XX路XX弄XX号XX号XX层车位C10权利人,其中2302室房屋建筑面积216.13平方米。
同日,灰太狼、红太狼共同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协议书》公证,申请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同日,红太狼签署《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与灰太狼于2022年7月21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我已明确知晓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如我与灰太狼发生纠纷并向法院起诉,法院未按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日,灰太狼、红太狼在公证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们在12、13年左右已订婚,当中出现其他状况,未登记结婚,所以想对房产进行明确约定,对女方有所保障,系双方自愿。询问笔录尾部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022年7月22日,红太狼与灰太狼登记结婚。
2022年8月3日,公证处作出(2022)沪东证字第393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公证事项协议书,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分别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兹证明甲方灰太狼和乙方红太狼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市,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该协议自2022年7月21日成立。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为本案诉讼,红太狼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另查明,2017年3月8日,灰太狼与案外人全某登记结婚。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与全某登记离婚。
2022年7月29日,公证处作出(2022)沪东证字第393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3932号公证书),就灰太狼与全某离婚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根据3932号公证书记载:2022年7月21日,灰太狼(甲方)与全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已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市XX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之不动产产权归属,现双方友好协商,就该财产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C10之不动产的产权均归甲方灰太狼一人所有,乙方全某不能要求进行分割。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再次,红太狼与灰太狼签订的协议书虽经公证,但3934号公证书关于公证事项明确为协议书,故本院认定经公证的协议书虽具有赠与内容,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最后,因系争不动产并未过户登记,协议书亦非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故灰太狼可以撤销上述协议书中的房屋赠与。
综上,现灰太狼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协议书中关于赠与的约定,故本院对红太狼要求灰太狼继续履行3934号公证的协议书、办理系争不动产过户、变更登记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红太狼主张律师费的诉请,由于本案系因灰太狼不履行协议书内容所致,故本院酌定支持红太狼律师费损失5万元。
关于灰太狼要求撤销协议书的反诉请求,如上所述,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灰太狼要求撤销协议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诉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考虑到红太狼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向本院起诉,并非无任何依据,故对于本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定双方各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灰太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红太狼律师费损失5万元;
二、驳回红太狼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灰太狼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550元,由红太狼负担133,775元、灰太狼负担133,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3,775元,由灰太狼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红太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