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系统用户先进行用户注册,网上申请后,至建委领取密钥;
(2)已注册的用户,凭密码,钥匙登陆系统
(二)将测绘成果转化为楼盘表
至该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测绘服务大厅,在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转化成楼盘表,到测绘服务大厅生成楼盘表,需提供:
1,汇交电子文档[测算依据由开发企业提供,成果资料及汇交数据由测绘单位生成]不论数据量的大小,请将汇交的电子文档按《测算依据》,《成果资料》,《汇交数据》分文件夹存储并刻录于一张光盘上汇交于我处.[报告书格式见京国土房管法〔2003〕106号文]
2,符合京国土房管法〔2003〕[106]号文规定的纸质报告书原件一份.
3,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复印件一份[由规委批准的有审图资质的机构提供]
4,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由开发企业提供,配套彩图一律用A3幅面打印施工图绘制]
5,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6,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复印件一份
7,关于使用审验合格图纸进行测绘的承诺原件一份
8,加盖审验合格章的纸质施工图
9,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填写预售信息,确认拟售房屋
(四)提交材料,到市建委申请办理
二、申办预售许可注意什么问题?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求
2,关于规划面积和出让面积的要求
《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变更出让合同调整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
3,关于规划面积和可售面积的要求
2004年7月1日前签定《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申请预售范围部分已交地价款不足整栋楼的,须补足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4,关于预售方案的要求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建筑名称须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没有建筑名称的,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名称;
(2)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申报;
(3)预售项目楼盘表中有关规划楼层,不可售部分(如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材料申报;
(6)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预售单位;商业,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车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
(7)申请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总和=一栋楼内申请预售的所有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总和≤该栋楼规划可售面积总和≤该栋楼出让面积总和
a,每建筑楼栋(所有地下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b,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c,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8)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由开发企业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测绘机构应按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合法,准确的施工图;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的,由开发企业和测绘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将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www.bjfdcch.com.cn)上进行公示: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1)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需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已审查过的施工图主要内容包括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等进行修改的,提供审查机构的审查变更说明和重新测绘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
2)在不违反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办公,商业等分割出售的须重新提供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