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继承权公证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楼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独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独,决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们协商,决定对他独居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进行处理。协商的结果是:属于前老伴的一半房产归大儿子继承,属于他的一半房产赠与小儿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续?
赠与,是一种财产所有人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产,何某想赠与小儿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何某可以通过和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赠给他。
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依据继承、赠与协议最终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变更为何某和大儿子的共有房产,再把何某和大儿子的共有房产变更为何某大儿子和小儿子的共有房产。
[论文关键词]遗嘱遗嘱继承公证实践
一、遗嘱效力概述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为遗嘱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有效成立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遗嘱应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的体现。
(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遗嘱行为无效,即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四)遗嘱类型、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会导致遗嘱无效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将遗嘱的分类定位为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五类,每一种不同的形式其成立条件也各不相同。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的遗嘱;代书遗嘱是立遗嘱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书写,便自己口述,找人写作,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按指印确认;自书遗嘱顾名思义就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否则就不是自书遗嘱了;录音遗嘱则是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对口述的内容进行录音制作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则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述遗嘱,由他人代为转述,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归于无效。
二、遗嘱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审核的重点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中,除了按照继承权公证的常规对申请人的身份、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亲属关系等进行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区分遗嘱的形式,对遗嘱的效力予以认定
我国现行《继承法》确认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利益的诱惑,很多人为了继承财产而不择手段,公证员必须要做好审核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工作,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认定
(三)注重对其他继承人意思表示的审核
三、实践中加强遗嘱继承公证风险防范的措施
这也是目前很多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时候广泛采用的方式,需要事先建立并要求当事人签署“遗嘱继承承诺书,”在“遗嘱继承承诺书”中要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身份、公证遗嘱情况、保证陈述及提供材料属实以及侵害他人权益时当事人应向受害人和公证机构承担的责任等等。这样便能够保护到各方的利益,即使因此导致的公证书的无效,也能够对承诺人产生一定制约,有效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种做法很值得借鉴。
(二)加强证明材料的取证
(三)加强流程管理
1.将公证工作的准司法性质体现得最为充分
2.继承权公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随着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一定量老年人的去世),乡村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大量城区改造涉及拆迁补偿工作),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施行后普通民众私有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群众财产权利意识的自然觉醒,有关房产、存单、存折、公司股权、股票或有价证券继承的民事活动迅猛增长,几乎家家户户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工作在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3.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对复杂性
由于继承权公证是一项独特的公证,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公证活动。其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4.公证处及公证员所承担责任的高风险性
由于办理继承权公证本身的相对复杂性,当前继承权公证制度设计上的缺位,以及少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甚至冒名顶替,办理继承权公证面临极易出错证的风险。目前在承办继承权公证活动中,有些法律事实在现行公证法仅赋予公证员核实权的情况下,公证处是无法查实的。比如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这一事实,承办公证员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述说而无法核实,并以此为据,启动法定继承程序,现行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要求遗嘱持有人限期申报保障继承权的程序。若事后出现有人手持遗嘱主张权利的情形,不论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公证处依据法定继承程序出具的公证书显然面临错证的可能。更有甚者,现实中确有少数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甚至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公证员稍不留神就会落入当事人设计的法律陷阱中,从而使公证活动陷入风险之中。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办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淀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继承权公证的手续:
1、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一《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二1982年4月国务院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也同20xx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公证法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20xx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三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以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才能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整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使公证制度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地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一)认真做好申请与受理
(二)提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能力
审查认定证明材料的内容及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审查证明材料能力,确认证明材料是否可被采纳。标准一是关联性,即证明材料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标准二是合法性,即证明材料出具的主体、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一些别公证处至今仍存在依据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出具有关公证书,这种由非职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应该被采纳。第二,审查证明材料效力,即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也就是对证明材料的采信。采信证明材料的一般标准一是真实性,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明材料用作认定依据的必经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公证事项中的待证事实。
(三)审查内容及方式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只是笼统规定公证员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实践中,对同一公证事项,不同公证处或不同公证员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要求可能不一,审查的范围及方式也可能不同。关于审查确实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来判断,审查中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的审查义务。
案例:吴某某终身未婚,无子女,于2012年死亡,生前与其侄子小吴共同生活,吴某某的父母亲和一个兄弟(小吴的父亲)均已死亡多年,仅剩一个妹妹在世。为了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小吴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公证要求取得吴某某的遗产,其姑姑(吴某某的妹妹)也表示愿意放弃继承,将房产归至小吴一人名下。
针对该案例,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吴的申请,不符合公证法对公证事项和事务的规定。理由在于:(1)小吴不符合公证申请人的条件。本案中吴某某虽然终身未婚,无子女,但尚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健在,小吴系被继承人的侄子,即不是法定继承人又不是遗嘱继承人,不应当由其提起公证申请;(2)小吴申请获得吴某某的遗产不在法定的公证事项范围之内。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事项共计十一大项,没有公证事项与小吴的申请相对应;(3)公证书格式法定。《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司法部经过数年来对公证文书的改革,已经形成三十五式定式公证书和五大类要素式公证书。纵观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的格式内容,没有公证书格式涉及小吴申请的公证事项。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证处应当受理小吴的申请,理由在于:(1)小吴申请取得遗产可以适用公证法所规定的十一类公证事项中的第十一类,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2)小吴的情况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具有受理此项公证的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申请的取得遗产公证。
第三,通过公证确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即符合中华民族数千来的厌诉心理,也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旨在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扶助,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有付出就有回报,如果将诉讼设计为取得遗产的唯一途径,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唯一的证明酌分遗产权的法律文件,势必阻碍遗产取得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伤害其取得遗产的积极性。
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公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好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公证:
如果有遗嘱,那么是有时效的,规定是死者死亡两个月以内,由指定继承人拿着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得到公证书,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遗嘱过期或遗嘱无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平分继承。老人去世后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有:
1、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论文关键词警犬应用战略揖捕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警犬的功能及其作用能否得到进一步挖掘和发挥,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随着近年来,山区市流动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普法工作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但是还是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律环境和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
一、警犬在查缉战术中的应用
研究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捕获各种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活动的效率和效益。为了保障公证程序的正当性,确保公证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办理警犬在查缉战术中的应用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对于警犬训导员掌握查缉战术的各种方法尤为重要,对于山区市某些案件,训导员及警犬是接近、缉捕犯罪嫌疑人的第一缉捕主体。公民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储蓄、生活用品和法律允许为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等以的方式进行处分,但是非法占有物不能作为处分的对象,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占有物,如公民租赁的房屋、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和宅基地,都不能作为处分的对象。
(一)站住问题
采用正三角站位时训导员携带警犬站前,其他警员应该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全包围式站位。警犬在查缉战术中的应用的成立和生效不仅要具备主体、内容及对象等实质性的要件,而且要具备形式上的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警犬在查缉战术中的应用应当经过证明,表明其真实、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警犬在查缉战术中的应用公证是对最有力的一种证明方式。
(二)盘查及拦截地点的选择
对于携带警犬进行盘查与拦截地点的选择,要选择在有利于民警之间的掩护和对嫌疑人最大程度的控制。选择盘查及拦截地点要遵循以下要求:(1)宜明不宜暗。(2)宜宽不宜窄。(3)宜僻静不宜喧闹。(4)宜简单不宜复杂。通常选择在:远离人群的地方;道路两侧无复杂地形、地物,较为平坦之处;道路车辆流量少的地方;宜僻静不宜喧闹之处。防止出现无关人员围观,噪声过大等不利因素对犬注意力的影响。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持枪负隅顽抗伤及无辜群众或劫持人质等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拦截及盘查方式
从拦截的方式看主要有语言拦截和手势拦截。语言拦截是指执勤人员使用命令性的语言命令被盘查人停止个人行为或停止某种动作的拦截方式。手势拦截是指执勤人员使用停止的手势动作命令被盘查人停止前进或停止某种动作的拦截方式。结合训导员的语言命令,指令被盘查人做出某种动作,以便于我们进行盘问与检查。从站位的角度看,拦截方式有对面拦截、侧面拦截、背后拦截三种拦截方式,这三种拦截方式是相对于嫌疑人正面身体所朝方向而言。现在山区市所采取的拦截方式绝大多数为正面拦截。即拦截盘查人员正面面对被盘查人或拦截目标。对于车辆的拦截,在车辆停稳之后,执勤人员应命令驾驶员将车轮向右打横,夜间应打开车门顶灯,摇下所有车窗。并命令所有车内人员将双手放在正面,值勤人员视线能观察到的位置,训导员带犬从车辆的侧后方接近。接近时应从反光镜中注意观察驾驶员的行为,特别是双手。如果车内人员有反抗迹象,训导员迅速撤离并向犬下达“袭”的口令,让犬从车窗跃进车辆内进行扑咬,其他民警则迅速持枪呈半包围形式将车辆控制住。待犯罪嫌疑人被警犬控制后,民警再上前进行抓捕。
二、警犬在火灾中的应用
火灾调查犬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消防部门在火灾发生后查找火源、对失火周边地区进行搜查、发现纵火者遗留的易燃物品及在重点防火区域搜索发现易燃物品预防火灾的发生。火灾调查犬是一种经过训练的警犬,能有效辨别30多种易燃物(如易燃液体、柴油、油、松节油、煤油、汽油、辛烷、飞机燃料、各种颜料、去污剂、油漆及其他稀释剂等)的气味。
三、警犬在解救人质战术中的应用
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时,通常持有刀具、枪支、炸药等物品。犯罪嫌疑人持爆炸物品时多为劫持人质案件,因此,使用警犬缉捕持爆炸物品案件,战术方法就结合解救人质案件的技术方法,不做另叙。解救人质案件因涉及到人质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必须谨慎行动。因为警犬作用的特殊性,绝大部分都适合于公开型劫持人质案件,但一定要掌握使用时机和使用方法。
(一)使用时机
解救人质,首先必须保证人质安全,快速出击,若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被犯罪嫌疑人发现,极易伤害或杀害人质。申请警犬在解救人质战术中的应用。
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3)解救人质的草稿等。(4)公证机关应当为解救人质的内容保密。如果是继承,继承人需持公证书、解救人质证明至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由公证部门对被继承人所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该真实有效后,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携带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此类继承登记中,人指定的继承人如属法定继承人之列的,只需缴纳房产登记费用,无需缴纳契税;若属法定继承人之外,属遗赠性质的,受赠人除缴纳房产登记费用以外,需缴纳受赠房屋市场价值4%的契税。
(二)使用方法
四、警犬在搜索战术中的应用
警犬搜索:是指训导员携带警犬到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的处所进行寻找并将其捕获的一种查缉措施。我们在制定搜索方案过程中,可根据搜索的地形和环境条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方法,适时地利用警犬,可以弥补警力不足,搜索不全面的弱点,使用警犬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利用警犬灵敏的嗅觉寻找发现目标,利用其凶猛性发现后立即进行捕咬,控制住嫌疑人。训导员携犬进入搜索现场(根据现场面积大小及复杂程度,可采用一犬或多犬采取分区域式搜索方式),有条件的可以付与犬嗅源,利用犬的嗅觉进行搜索。此时训导员应取下牵引带或追踪绳,让犬搜索,训导员持武器尾随其后相距3叫米,其他民警持武器与训导员保持2米左右距离呈一路队形或三角队形相互掩护交替前进,防止受到突然袭击。在运动中应尽量减少声响。训导员与民警在搜索运动中,要注意相互掩护,视线不能干扰,武器射线不能相互阻挡,防止出现意外情况民警之间伤亡。如搜索到嫌疑人躲藏的房间,房门被锁死时,训导员应带犬撤出,让其他民警采取炸开房门,强行破门,或技术开门等方式将门打开,再放犬进室内搜索,进而缉捕犯罪嫌疑人。
一、认真审查严把受理关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与立遗嘱人进行交谈时可根据立遗嘱人的神志判断他(她)是否意识清楚,另外通过一些有效的证据如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判断其是否确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审查遗嘱公证能否受理的第一步就是审查遗嘱人神志是否清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胁迫或被欺骗的情况。因此公证员在审查遗嘱公证能否受理时,必须要求受益人回避,其他当事人也应离开,由公证人员两人在场单独与遗嘱人进行谈话,并做笔录,启发遗嘱人讲真话。第二,遗嘱人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规范办理严把程序关
(一)如何让遗嘱人填写申请袁
填写公证申请表是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启动公证程序的开始,尽量要求遗嘱当事人自己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并捺指印,因为遗嘱是为了维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利益。要求遗嘱人在申请表上既签名又捺指印,更加体现其真实性,严肃性。对于不会写字的遗嘱人,可以根据其口述由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申请表,尽量不要让遗嘱受益人代其填写公证申请表,而应由公证员代填公证申请表。真样做的原因是,由遗嘱受益人代其填写公证申请表容易引起遗嘱受益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异议,会被认为是受遗嘱受益人的引诱或胁迫办理的遗嘱公证,而由公证员代为填写公证申请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必须将公证员代填申请表的原因记录在谈话笔录中,代为填写后由遗嘱人捺指印或者盖名章并捺指印。
(二)如何体现两名公证人员办理
(三)如何书写遗嘱书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不能签名的应该盖章并捺指印。如果没有名章应该捺指印。对于需要公证员代书的情况一定要在笔录中记录。对于只能撩手印的一定要留取全部十个手指的指纹。
(四)如何制作遗嘱公证谈话笔录
(五)遗嘱公证的告知内容
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以出让的方式办理过户,也就是以买卖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办理过户。第二种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办理过户。第三种是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但这种情况需要发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是很常用。
(一)以出让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房屋买卖办理过户的主要费用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三种。其中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只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如果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二)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办理赠与过户,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赠与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是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赠与过户也需要缴纳公证费。
(三)以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
二、房屋怎样过户给子女更省钱
(一)继承过户最省钱:在买卖、赠与、继承三种过户方法之中,继承是最经济快捷的途径,因为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办理继承过户只需缴纳公证费,其他税费全免。由于继承的方式在父母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所以很多父母都暂时不考虑这种途径。当然,也有父母考虑得很远,打算写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孩子。
(二)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过户更省钱:根据国家政策,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只缴纳占房屋总价2%的公证费和11.5%的契税即可。但如果买卖过户虽不用缴纳公证费,但除了契税外还要缴纳下面的税费:
1、房屋购买不足五年以及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房子买卖过户时要征收营业税。
2、房屋购买不足五年或者房屋虽然购买已满5年但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买卖过户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