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当事人信息及诉讼请求
1.原告:张女士
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涉案房屋),判令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向王志强支付房屋补偿款180万元。
判令王志强将涉案房屋腾退后交付给张女士。
判令王志强赔偿张女士房屋租金损失。
2.被告:王志强
辩称:涉案房屋以王志强名义购买,由王志强实际居住,是其唯一住房,应判归王志强所有,王志强同意按房屋市场价值支付张女士50%份额的房屋补偿款。王佳只涉及居住权,不涉及财产分割。不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损失,且离婚判决已认定该部分损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女士属于重复主张。
3.第三人:王佳
述称: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张女士陈述:
张女士与王志强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2日生育一女王佳。2008年9月,王志强、张女士、王佳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2008年11月配售了H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2008年11月1日,王志强与H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王志强与张女士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全部购房款530503元。
2010年5月,H公司交付涉案房屋。现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2015年4月10日,因与王志强发生冲突,张女士和王佳搬离涉案房屋,房屋由王志强居住。王志强还通过更换门锁等方式拒绝、阻挠张女士和王佳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二人只得在外租房。2019年6月,张女士和王志强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涉及王佳利益,未在离婚案件中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故提起本次诉讼。
2.王志强辩称:涉案房屋以其名义购买且实际居住,是唯一住房。王佳只涉及居住权,不涉及财产分割。租房损失是张女士自己造成,不同意支付房屋租金损失。
三、法院查明情况
1.张女士与王志强于200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22日育有一女王佳,2019年6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王佳由张女士抚养,王志强支付抚养费。
3.2019年9月,张女士将王志强、H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协助王志强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王志强名下,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诉讼请求。王志强不服上诉后又自行撤回上诉。经询,双方均称涉案房屋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10万元。
4.关于租金损失,张女士主张2016年11月9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后,王志强擅自更换涉案房屋门锁,导致其与孩子无法进入房屋,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王志强侵犯其及王佳居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2018年8月27日开庭笔录、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王志强不认可张女士在外租房事实,且认为2016年11月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才支付租金不合常理,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可另案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
5.王志强以分家析产纠纷将张女士、王佳、张女士之母等六人诉至法院,主张对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以及腾退房屋、支付拆迁补偿款等诉讼请求。2020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该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益由王志强享有,王志强给付张母购房款253485元及安置面积补偿款63300元,张母收到购房款及补偿款后10日内将房屋腾退交付王志强,张母给付王志强拆迁款8万元。后各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结果
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张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张女士名下。
2.原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志强房屋补偿款二百万元。
3.被告王志强于收到原告张女士给付上述第二项房屋补偿款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张女士。
4.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于张女士与王志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现涉案房屋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共同申请人王佳亦表示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故涉案房屋具备分割条件。
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并考虑房屋市场价值、双方对家庭及房屋的贡献、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王志强配合张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张女士给付王志强房屋补偿款200万元,王志强应当于收到房屋补偿款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付给张女士。关于张女士主张的王志强侵犯其居住权的损失赔偿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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