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丰富,山多林多是福建的一大特色和优势。2002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并在林业“三定”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结合明晰产权结果,开展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依法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2016年4月,我省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为了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有效衔接、有序开展,我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在我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试点的有利时机,坚持以破解难题为导向,以规范登记服务为目标,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总结经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具体措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逐步走上常态化办理、规范化登记,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由李国忠老师主编的《福建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问答手册》,主要内容包括林权权利类型及适用、林权地籍调查、林权登记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林地经营权登记、林地使用权登记、林权登记数据整合、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其他等十大类共100多题的业务问答,可供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学习和借鉴,是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参考工具书。
1.哪些情形下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答: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1)申请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因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
(3)原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错误或数据不完整,通过内业无法核实修正,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满足登记需求的。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对耕地、园地、林地是如何分类的?
答: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耕地、园地、林地分类如下: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10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0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0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01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0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03
橡胶园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0204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01
乔木林地
指乔木郁闭度≥0.2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0302
竹林地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的林地。
0303
红树林地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0304
森林沼泽
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0305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0306
灌丛沼泽
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0307
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的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3.如何组织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
答:各地要按照自然资办发【202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的组织形成。主要有:
一是借鉴建阳试点经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自行提供的调查模式:(1)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或原登记成果数据错误、不完整无法通过内业处理完善,需要重新开展或补充地籍调查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或林业专业调查队伍)开展地籍调查,提供免费调查服务,不增加申请人负担;(2)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林权登记的,自行提供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地籍调查。
二是借鉴三明沙县试点经验,由林业、自然资源部门联合组成的林权地籍调查小组,根据需求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服务。或将林权地籍调查服务窗口前移至乡镇自然资源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为林农林企提供免费的林权地籍调查服务。登记机构积极提供有关非涉密的基础资料,协助当事人开展地籍调查。
4.林权类不动产宗地如何划分?
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5.如何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地籍调查,部门间如何协同配合?
(1)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3)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4)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服务。
6.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是否一定要绘制宗地草图?
答:不一定。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原则上应当在现场指界并绘制宗地草图。但为提高工作效率,采用全野外实测界址点的,在确保权属清楚、面积准确、界址清晰,相邻关系无争议的前提下,可在现场指定界址点并签字后,直接对指定的界址点、四至界线开展地籍测绘,并据此编制宗地图。
7.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时,宗地相邻权利人缺席指界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8.如何进行共有林权宗地分户现场指界?
答:共有林权宗地分户,应在明确各自权属界线的基础上,由发包方牵头组织、林草部门技术指导、全体共有人到场指界。共有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指界。对未到场指界的,应将指界结果告知指界缺席人。缺席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提出指界申请,调查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
9.自留山联户林权证分户现场指界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产权明晰、独立经营,但因面积小、集中连片,无法单独区划的农户自留山,原以联户形式发放的林权证,自留山户主申请分户登记的,由相邻权利人或委托人到场指界。
10.原自留山证记载的
“小地名”与“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不相符的,在地籍调查时如何确认自留山位置?
答:原发放的自留山证记载的“小地名”与“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不相符的,一般应以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
11.林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如何编制?
答:为了保持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衔接管理,林地经营权直接采用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宗地部分流转的,应依据流转合同载明的界址范围分宗设立不动产单元,变更不动产单元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