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上诉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民诉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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