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盛景楼盘的查封拍卖是否合法合理合情?独家

经河南省宜阳县政府招商,2012年6月河南南阳人李鸿展等携款来到宜阳县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于2012年10月投资成立了河南省宜阳县融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融展公司”),在县政府的支持下购地开发“龙湾盛景(教师新村)住宅项目”。该项目是2012年宜阳县重点工程,实际占地面积110亩,规划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主要解决全县教师住房困难问题。项目地块的位置、房屋设计和工程质量,在该县均首屈一指。

项目建设自2013年6月开工至2014年12月,一、二期主体工程完成15万余平方米,已经实际投入资金两亿余元。目前,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为宜国用(2013)第14号(净地)、15号土地使用权(110亩)和宜国用(2013)第15号土地上的7号至19号楼,总计13栋楼。

2013年8月,河南省前进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前进公司”)与融展公司签订《宜阳县“龙湾盛景”住宅项目定向开发协议书》。前进公司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融展公司按照双方商定的建设方案和条件,定向为前进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住宅项目,建设后由前进公司统一认购。根据协议,前进公司以保密价格认购了“龙湾盛景”住宅小区一、二期楼宇共11栋400余套房屋。

根据约定,前进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预付5000万元,协议签订后50日内累计付款额达到建设资金总额的60%,即10699万余元。而前进公司第一期应付款5000万元于2013年10月28日才支付完毕;截至2014年5月9日第二期仅支付至9000万元,少支付1699万余元。融展公司没有对前进公司的这些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还在2014年1月18日至20日之间,与444户购房户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各购房户应当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向融展公司交纳30%的首付款。

融展公司称,在2014年4月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融展公司书面通知了符合条件的购房户交纳订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无人前来交纳首付款、签订合同,导致融展公司的房屋开发陷入困境。由于缺乏建设资金,项目被迫停滞至今。融展公司认为,购房户全部都是前进公司职工,为何如此步调统一地不来交纳首付款、签订合同?

而前进公司后来在诉讼时称,协议签订后,前进公司前期已经向融展公司支付9000万余元建设资金,其中公司购房职工交纳购房定金444万元。融展公司施工缓慢,工程严重滞后,未如期办理定向项目所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并在收到前进公司巨额资金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才是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

2014年7月2日,融展公司向前进公司发出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要求解除与前进公司签订的定向开发协议书。前进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向宜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书》无效,同时根据其申请,宜阳县法院将融展公司的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9号楼所有房屋进行了查封。融展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和诉讼保全裁定不服,提出了异议和复议,后法院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查封,融展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调解撤回。

2015年3月24日,宜阳县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协议通知书》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原协议。融展公司称,在该判决生效后,前进公司仍未履行原协议、拒不付款,反而向融展公司提出把整个项目低价卖给他们。由于出价太低,融展公司无法同意。

2015年9月2日,前进公司向洛阳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融展公司签订的定向开发协议书,返还其已支付的建设资金9000万元和违约金954万元,共计9954万元。

被查封房产是否远超诉讼标的?

2015年9月7日,洛阳市中院将融展公司开发的龙湾盛景项目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8号、19号楼除商业房和6套住房外的所有房屋进行查封,同时查封了宜国用(2013)第14、15号土地使用权(110亩)。

融展公司称,被查封财产价值约两亿元,远远超过前进公司起诉的标的,属超标的查封,尤其是对第14、15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使融展公司无法出售第15号土地上7号、8号、9号、11号、16号、17号楼,失去任何盘活自己的能力,这样的查封无法解决纠纷。融展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洛阳市中院未予回复。

对此,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诉记者,查封本身是有代价的,但如果存在超标的额查封则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查封的标的额必须在本案请求的范围之内,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范围。如果因为法院超额查封造成被执行人的损失,就涉及国家赔偿问题。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主张者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对于已查封的房子,法院宜按套分别拍卖。拍卖出去的每一套房子,法院应当通知国土部门容许办理产权登记。同时法院应该设立专门账户,收取和处置拍卖所得价款。查封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只是限制了其自由转让;查封是为了执行标的请求得以实现,将查封的财产卖掉是为了还款,这是最佳处理方式,使得查封最后并不需要拍卖土地使用权。在这个案件中,拍卖土地使用权很麻烦,因为有些人已经交钱买房了,已具备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很难有人还会去买这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一次查封未评估,能否再次查封?

之后,融展公司不服洛阳市中院的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1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解除了合同,确定融展公司归还前进公司已付的9000余万元及利息。

但在法定期限内,融展公司未履行还款。融展公司称,因公司一期房屋的预售证被司法冻结导致不能销售,其努力寻找第三方注入资金合作,但都因诉讼等原因最终搁浅。融展公司不但无法通过销售回款归还欠款,也因公司房产和土地被司法查封无法融资,法院的调解书因此未能得到履行。

2017年1月17日,该案立案执行。5月22日,洛阳市中院发出公告,对前述保全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日,洛阳市中院出具查封公告,又查封了融展公司名下龙湾盛景项目7号、8号、9号、11号、16号、17号等6栋楼,查封期限三年。

当时融展公司委托一家评估公司作了评估报告,认为前7栋楼的总价值已经达到两个亿,并提交至洛阳市中院,但法院未予回复,也没有对已经查封的7栋楼进行评估,而径行查封了另外6栋楼。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从查封、拍卖来讲,必须考虑法院查封的财产价值不能大于诉讼标的物,前7栋楼没有进行评估,紧接着就把第二批6栋楼又查封了,可能存在问题。融展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不能说就是法定的,但至少是一个参照。评估结果是两个亿,远远超出债务总额九千万,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要考虑,如果这7栋楼能够满足标的物的执行,就不能再查封其他楼盘,否则便构成了超标的查封。

应当整体拍卖还是按套拍卖?

2017年8月17日,河南鼎坤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融展公司第一次被查封的房产的评估价值结果是10354万余元。12月21日,洛阳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2017年11月13日,洛阳市中院将上述第二次查封的房产(包括该项目的附属建筑)及分摊的土地一并委托评估,至今未出评估报告。

2018年1月20日,融展公司向洛阳市中院提出执行拍卖异议,要求撤回本次拍卖,终止拍卖程序,依法重新评估,理由为:一、选定的评估机构程序违法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鼎坤评估公司不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之列。二、评估没有把地下车库及地下附属物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价值过低,有失客观公正,损害融展公司利益。三、拍卖程序违法,体现在拍卖公告是2017年5月22日进行的房产状况公示,所拍卖的房产是在建工程,此后不断追加投资建设,标的物已接近成品房,与执行拍卖的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四,拍卖标的物当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出售,且购买人已提出了执行异议。

2018年2月2日,洛阳市中院中止了本次拍卖。2月7日,洛阳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融展公司的异议请求。融展公司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复议,3月21日,河南省高院驳回融展公司的复议申请。

3月25日,洛阳市中院决定对第一次查封房产进行第二次上网公示拍卖。后融展公司把拍卖中存在的问题紧急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该局在2018年4月26日开拍当日发函至河南省高院、洛阳市中院,要求停止本次拍卖,理由是“标的物巨大,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

在这两次拍卖中,洛阳市中院均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整体拍卖,不是一套一套拍卖。融展公司认为,被拍卖的房产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而且查封前已经售出20余套,完全可以出售,应当一套套进行拍卖,这样既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法院顺利解决纠纷。洛阳市中院未采纳此意见,也未说明理由。

在前述学者看来,涉及执行中价值最大化问题。法院有义务有责任使被执行的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一套一套地拍卖和整体拍卖哪个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是因案而异的,法院应当站在中立和客观立场,基于执行程序的精神和原则,从当事人利益保护出发去考虑。对此,法院有裁量决定权,依职权执行。

再次拍卖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第二次拍卖中止后,融展公司多方筹借1522万元,于2018年5月11日交于洛阳市中院,申请解封部分预售楼盘,让融展公司尽快销售回款还此债务。洛阳市中院收到钱款后,于5月15日对融展公司在售楼盘13号楼8245平方米房屋作出解封裁定。

之后,融展公司积极组织销售,解封房屋预售完毕后,因土地被查封未解封,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又因法院执行原因,多家银行不给融展公司准入、办理个人按揭贷款,导致融展公司无法正常回款,难以偿还债务。

7月9日,洛阳市中院摘除已售出的20余套房屋,第三次将第一次查封的房产挂网拍卖。

融展公司认为,此次拍卖距评估报告的价值时点是2017年5月27日,时隔一年有余,因所查封的楼宇一直处于施工当中,增加了大量的添附物,相比查封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应当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而且,2018年5月已解封了其中一栋楼,相对于2017年评估报告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价格都发生了变化,洛阳市中院并未重新进行评估,依然按原来评估的价格减去一栋楼的价格直接挂网拍卖。本次拍卖的挂网拍卖价格是8125.5657万元,而宜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显示,距涉案项目不到两公里的一宗仅103.87亩的住宅用地成交价格达29706.82万元,评估拍卖时是否应当予以参考?

前述学者认为,相对于前两次拍卖,这次拍卖标的物发生了明显变化,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因此评估要重新做。用原有的评估报告很难甚至不能够反映现在标的物的价值,将其作为现在变化了的标的物的拍卖底价,违反评估基本原则。评估要反映最新的真正价值。

经过法院介入,已摘出解封的1栋楼,还有12栋楼,是否应当重新评估?这要分两种情形:如果被摘出去的1栋和其他楼情况不一样,需要重新评估;如果完全一样,就没必要重新评估。

房子是用来住的,如何能够既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又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利益,如何实现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且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该深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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