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政府发布了《兰州市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秩序。该举措将为兰州市的存量房交易带来诸多便利。
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兰州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的行为。
个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通过兰州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申请房源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后方可发布房源信息。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经纪机构需先在监管平台办理房源核验,再在其门店协助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
(二)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可通过网签政务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其中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交易双方须经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
(一)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二)核验交易房源信息;
(三)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申请书》;
(四)在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五)合同条款信息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上传后,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赋码备案并打印经备案的《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一)核验交易房源信息
(二)在线签订《兰州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
(三)房源挂牌核验生成房源核验码及二维码
(四)发布房源信息
(一)个人用户实名注册
(二)核验交易房源信息
(一)已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房屋;
(二)超过《兰州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时限的房屋;
(三)委托人取消出售委托的。
对第(一)、(二)种情形,监管平台自动撤除房源信息;对第(三)种情形,经纪机构应当在2日内从交易平台上取消委托合同并撤除房源信息。
(一)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经纪机构须协助交易双方到网签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注销备案业务。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到网签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在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注销备案业务。
(一)对经纪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三)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发布房源;
(四)未经房源核验发布房源信息;
(五)出借网签账号供他人使用;
(六)隐瞒经纪行为,假称以自行成交方式申请网签合同备案;
(七)未经交易当事人书面委托,通过伪造签名擅自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
(八)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九)以合同网签备案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十)非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
(十一)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形依法依规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暂停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使用权限、媒体曝光等措施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使用权限并记入“黑名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容转自: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