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用的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自用出租的房产对于房产税的缴纳和一般企业没有区别,但一些特殊的房产,如临时建筑、样板房、抵押待售房产、出租后收回的房产、地下车位等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01
开发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存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需要缴纳房产税。
02
临时建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时,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建筑,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工程结束后,转交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应自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03
样板房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作为样板房供客户参观,是否属于“使用”缴纳房产税呢?目前部分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于销售展览并未实际使用,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湖南税务;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于销售展览属于使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如广东阳江税务、贵州税务。实务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湖南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1年1月21日湖南省税务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的答复。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并出售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装修的样板房并未实际使用,并最终是要出售,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不缴纳房产税。
广东阳江税务
贵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税务局对于“样板房是否缴纳房产税”的答复。问题内容:企业一共修建500套普通住宅,为了更好的销售住宅,将其中4套住宅精装修用于销售展览,后期这4套住宅连同装修也会一起销售,销售前这4套住宅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的房产已经使用,用于销售展览,需要缴纳房产税。
04
抵押待售房产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待售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但没有实际使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抵押贷款属于“使用”吗?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山东、安徽、浙江、上海、广东珠海等税务局;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将待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属于售出前房地产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江苏、厦门税务。实务操作中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山东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0月22日山东税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的回复。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安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0月23日安徽税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的回复。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要交房产税吗?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浙江税务
上海税务
2019年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纳税咨询—回复选登”版块对于“抵押的未售库存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回复。留言内容: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单位用库存待售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我们没有实际使用房产,请问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的行为属于使用房产吗?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广东珠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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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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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5月14日江苏税务对于“房地产企业抵押待售房产是否属于使用?”的回复。问题内容: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单位用库存待售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我们没有实际使用房产,请问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的行为属于使用房产吗?需要缴纳房产税吗?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抵押行为是“使土地使用权、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的目的服务”符合“使用”的定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了待售商品的使用权,因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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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0月22日厦门税务对于“房产税咨询”的回复。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属于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的商品房,因此,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