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讯,狄先生为了卖掉妻子牛女士名下的房子,指使他人冒充妻子,办理了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后将涉案房屋以牛女士的名义出售给房地产公司,牛女士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庭审中,狄先生、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房地产公司辩称,经公司审查,孙某持有有权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的公证委托书、产权证以及牛女士的身份证等文件,公司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公司支付了230万元房款和10万元税款,并按正常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公司受让该房屋法律依据充分,属于善意购买,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海淀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牛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狄先生指使他人冒充牛女士,并委托孙某代办涉案房屋的出售、过户等事宜的委托书公证,孙某对此知情,但还在明知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恶意地以牛女士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某与买房的房地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知涉案房屋交易价格230万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但面对异常情况,房地产公司还是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因此对房地产公司的说法不予采信。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确认孙某以牛女士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去年8月,西城法院也判决了一起伪造公证书卖房案。妻子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刘某假冒妻子名义、伪造公证文书,将妻子的房子卖了出去。妻子发现后,将买房人告上法庭,法庭判买房协议无效,买房人随后报案,刘某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近年来,利用伪造证件或者虚假材料欺骗公证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的各个公证处几乎每天都会遇到有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北青报此前曾报道,仅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一位公证员没收的各种假证件已有100多本。为应对“假公证”问题,北京公证系统将建立欺骗公证黑名单诚信查询系统,并将该系统纳入全社会的诚信信息查询系统。
(原标题:找人假冒妻子卖房法院判合同无效)
昨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的补充细则。要求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
补充细则提到,《通知》中限购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在本省户籍认定方面,海南各高校在校大学生集体户口不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已毕业且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的大学生,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可以视为本省户籍,购房执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政策。
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2日20时之间,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已签订购房(含二手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70%首付款,但尚未网签备案的,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8年4月22日20时之后补交、补足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涉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规定,拍卖公司在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应予以明确。拍卖公司要对竞拍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
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之间,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2017年9月20日之后,在海口、三亚、万宁、陵水,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2018年3月30日之后,在全省范围内,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含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