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济南发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楼市限购政策细则,提出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在本市市区及三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7〕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自2016年12月26日起,对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市区以及三县户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三、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在本市市区及三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四、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办理的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不动产登记、房改购房手续和二手房网上签约的住房套数为准。
五、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市房屋档案馆反馈结果办理合同网签,对不符合限购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人。
七、购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可参照前条办事流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查询购房家庭拥有住房情况。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将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等证明材料,提交市房屋档案馆留存。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由当事人参照前条提交资料申请办理住房信息查询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
商业银行在为购房人办理贷款审批时,应以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的网签合同为依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采用网下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限购政策说明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7年1月17日
附件1: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二手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无住房□1套住房□2套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济南市□山东省□国内□境外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本市“对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部分区域限购一套住房(需提供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市区及三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监护人)签字:(手印)日期:年月日
本企业郑重承诺:
企业
本企业已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因本企业原因导致购房人网签合同不能备案、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信息查询部门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记载为准。
附件2:
限购政策说明
1.购房人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的月份或2016年12月27日零时后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月份,不计入连续24个月计算的范围,应自次月起,重新计算。
2.本通知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购房人2016年12月27日零时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计入连续24个月计算的范围,应自补缴次月起,重新计算。
3.住房,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
4.购房人提供的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5.户籍证明,指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按鲁公通[2016]175号等文件规定情形出具的证明材料,如购房人或家庭成员为本市集体户口,符合本市户籍要求。
7.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8.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住房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