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购房人听说过网签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但是,这三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在房子还没交付办证前,究竟哪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购房人权益?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概念解读-------------------
网签
“网签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目前,网签合同可现场签订或网上不见面签订。
网签备案
“网签备案”就是将已经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网上备案,是房产主管部门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上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例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等情况出现,防止“一房多卖”。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网签备案以及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一房多卖”。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认定“一房多卖”情形下,如果多份购房合同均有效,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已网签的购房人可以优先于未网签的购房人而请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而未网签的购房人只能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索赔。
但是,房屋网签、网签备案不具物权效力,物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而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购房人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未经其同意,任何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因此,在商品房预售中,建议购房者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当然,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况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购房人应特别注意在预售商品房收楼后,尽快督促开发商一起申请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取得自己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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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备案
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必须提交已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提醒各位购房人,买房前要仔细查看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看看是否有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如果没有,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办理预告登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达成补充约定后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购房人可单方申请
4、与按揭银行约定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的,一般银行要求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才能放款,所以需要按揭人和银行共同协商约定预告登记事宜。
5、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
预告登记办结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并非不动产权证书。目前我市推行使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证明,所以办结后无需领证,“粤省事”可查询预告登记结果及电子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