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产″名义公然抢劫财产谁来管?

在金钱面前,有些人就变成了魔鬼。老百姓如果不小心遇到了主要执政领导的执政理念走偏,强权霸道,那么,老百姓就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被煎熬,被痛苦…!2014年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去商品房库存,鼓励民间投资房地产,于是无锡商人袁德明看中并购买了常州龙德花园39套房产,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房产老板(龙德公司)被常州市武进区政府强行破产清算,这个投资的商人不仅没有拿到一分钱收益,反而连购置的39套房产也被武进区政府以"破产财产"的名义直接侵吞,象老鹰叼小鸡一样把袁德明全家老小近4000万元血汗积蓄直接叼走!官司打不赢,打赢也没用,总之,武进区政府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他们的权力就是法!什么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在他们眼睛里就是骗老百姓的鬼话!毫无道德、法律、公平正义可言!让我们揭一揭盖子,让真正的好领导、全国网民、当地百姓看看这些"官员"及法官的任性执政、枉法鬼判的丑恶嘴脸,平时是怎么滥竽充数,装腔作势,欺负老百姓的吧?

010

一封给市委书记的《呼救信》道出了受害人的不幸遭遇

尊敬的常州市委陈金虎书记:

我是受害人王建琴的丈夫、袁斌洪的父亲袁德明,男,今年64岁,我们是无锡人,承包各类冷作钣金生意,几十年积累,用残疾的生命和血汗(右眼进钢钉被挖掉眼珠,右手不能转动,左腿进钢钉没有拨出)积攒一点资金,看中无锡润地利总公司在常州投资开发的龙德花园项目,心血来潮,一时兴起,把全家所有的积储,身家性命压宝,以老婆王建琴名义买了17套房子,以儿子袁斌洪名义买了22套房子。

按照售房规定,我家办了全款支付(3975.8583万元),签了买卖合同,开了发票,而且进行了网签。合法手续齐全,完全有据有效。2O15年2月25日,因开发商龙德公司被政府强行"破产",我受牵连,常州市武进区政府“破产管理人"最终将破产资产由常州建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建源公司)低价拍得,每平米仅为2500元至4500元(而今常州龙德的二手房平均价格为15000元/平米),常州建源产地产公司因此取得巨额收益(按市场估价净收益超过5亿元以上!而龙德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大多零受偿,而我全家更是遭遇他们非法抢劫财产,以"合法"的名义干违法的勾当。干脆来个官司全输,法院检察院全黑。高院虽然有包青天主张公平正义,打赢一个17套房产的官司(见附件),但是,破产管理人还是不承认,不支付,授意法院不立案,立案后不执行。让我投告无门,申诉无人问!

什么高院公正审判也不行,完全由武进区政府说了算。为达完全抢劫我家财产目的,他们耍尽了心计,用尽了权力,均不承认我的财产,说那属于"破产财产”,利用诉讼程序和诉讼判决,他们颠倒黑白,玩法律上的文字游戏,甚至串通高院民二庭给我案量身定制,修订"审理破产指南",公然对抗中央法律!总之,他们就是要不择手段,不遗余力,耍地痞流氓,把我家的财产全部侵吞!这是公然抢劫老百姓的血泪财产啊!

自2017年2月我开始向常州两级法院提出诉讼维权,均被驳回诉讼请求,经过长达6年的诉讼维权,终于在2022年10月11日就王建琴案件,得到了江苏高院的支持,案号:2022苏民再219号,撤销了常州一审二审的判决,支持王建琴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了王建琴对涉案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判决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龙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7039175.71元。判决送达后,我联系管理人申请支付款项并邮寄书面申请,但管理人就是拒绝支付房屋处置款。2022年11月16日我向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进法院拒绝执行!

尊敬的陈书记,我的案件经过长达6年的诉讼维权,管理人早在2021年9月6日终结龙德公司破产程序前已经提存分配额34379909.71元,该款由应分配给我夫人的处置款7039175.71元和我儿子购房款27340734元。可是,他们就是不付,也许他们私下都分掉了!

武进区政府管理人这种不为人民服务,一手遮天,滥权违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极恶霸道,丧失诚信、责任、良心、公平正义道德底线的滥权执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执法犯法,抢财夺命,卑鄙无耻!我万般无奈,走投无路,只有通过媒体向陈书记公开请求,恳请督促武进区政府及破产管理人依法支付我的投资及利益或归还我的财产为盼!

申诉人:袁德明

2022年12月15日

O2O

强大专家团队法律论证意见书,在破产管理人眼里只是一张废纸

请大家看看《王建琴、袁斌洪所购商品房的权利归属》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阵容强大的论证专家团队是: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韩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戴孟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监事长

六位,法学专家共同联名提出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2,王建琴、袁斌洪购买的商品房依法不属于龙德公司的破产财产,法院将涉案商品房认定为"破产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印发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明文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五、六两项规定,该做法存在严重的政治和法律错误,不应当适用于王建琴、袁斌洪的两个案件。

4,王建琴、袁斌洪购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登记备案、网签备案手续,二人对龙德公司享有的请求权相当于已经过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有权在破产程序中请求龙德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履行义务,由此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

5,由于王建琴、袁斌洪购买的商品房依法不属于龙德公司的破产财产,故二人有权请求龙德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由此获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法可依。(详见附件)

可是,在武进区政府手里、在法院眼里这个"专家法律意见书"就是一张废纸,不起作用!

O3O

让我们看看袁德明家的无数份这样的上访申诉材料,充满悲伤、无懒、无助、痛苦的呻吟:

《上访申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一、房屋买卖的基本事实

2014年9月,我妻子王建琴、儿子袁斌洪分别向龙德公司购买房屋,总计39套,总价39758583元,均办好网签,于2014年10月付清房款,全额开具发票,合同本约定在2015年初交房,但未能交付。因开发商被强制"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接管后,不仅不给我房产,而且也没有将我的权益列为优先债权予以保护。

二、诉讼维权的基本事实

1、王建琴案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3日,王建琴诉至武进法院要求确认对其购买的17套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判令被上诉人交付涉案房产。2017年6月因龙德置业庭审中确认房屋已被处置,经法庭释明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所有权并判令支付房屋变卖款7039175.71元。但武进法院故意认为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视为"解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王建琴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2017年11月23日,常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王建琴不服申请再审。2020年5月25日,江苏高院裁定提审本案,案号(2018)苏民申1866号。2020年10月19日,江苏高院启动再审,案号2020苏民再219号。2020年11

月5日进行再审第一次开庭,庭后王建琴明确诉请。

2022年10月11日,江苏高院民五庭再审判决,支持王建琴的诉讼请求,要求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王建琴房屋变卖款7039175.71元。但管理人收到判决书后,毫无理由的拒绝支付房屋处置款。

2022年11月16日我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武进区法院拒绝立

案,理由是"破产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玩文字概念游戏,说白了就是拒付,想抢劫、侵吞我家财产。

2、袁斌洪案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袁斌洪诉至武进法院要求确认对其购买的22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继续履行并交付涉案房产。

2017年12月武进法院判决22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袁斌洪不服上诉于常州中院。2020年9月17日,常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21年3月16日,江苏高院民二庭受理袁斌洪受理再审申请,案号(2021)苏民申736号。2021年12月14日,江苏高院民二庭以"涉案房屋未办登记"(找个胡说八道的词,这就是现在法院的判案!)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2年2月10日,袁斌洪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信访,2022年3月16日受理袁斌洪提出的民事监督申请。2022年6月2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袁斌洪的抗诉申请(穿一条裤子)。现袁斌洪向省检察院抗诉监督申请。

三、管理人和常州法院的歪理邪说

管理人及常州地方法院对合同订立和付清房款均无异议,但认为购房合同已经"解除"(谁解除?是你政府强权解除,却无理狡辩),且已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已无法交房(谁处置?接盘的是政府城投公司),我们投入的近四千万元购房款只能列入"普通债权"。现王建琴案件由江苏省高院民五庭提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王建琴的诉讼请求,但管理人和常州法院至目前仅仅为王建琴和袁斌洪预留相应的分配款34379909.71元。

四、袁德明全家受害人的申诉:

经过长达6年诉讼维权,终于在2022年10月11日就王建琴案件,得到了江苏高院民五庭的支持,撤销了常州一审二审的判决,支持了王建琴的诉讼请求并明确了王建琴对涉案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债权请求权。

然而,案情相同的我儿子袁斌洪案件,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却判为"驳回诉讼请求"!一个法院,同一个案件的两个受害人而已,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大家看看这法院判案到底是依法判案?还是依钱判案?依权判案?有标准吗?有法据吗?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合议庭审判长马燕,承办法官:陈志明)自始至终都在颠倒黑白,枉法裁判,犯严重滥用职权罪!(可判3至5年,可谁来判他们呢?法锤在他们手里…)

五,特别申诉说明:

由于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原庭长夏正芳擅自违法修订"破产审理指南"(背后有更大权力人支持),所以袁斌洪案件再审要房的请求直接驳回。据内部透露,从常州地方法院到江苏省高院都有政府干预的影子,却口头上说谎"不干涉司法"。夏正芳等人有没有拿到好处,拿了多少,她自己心里明白,希望江苏省纪委监委、高院纪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2、类似破产案,无锡也有处理很好的成功案例。最高法院的公示判例,与我的情况类似的很多,人家都在政府的保护下,获得了购房收益。而常州市两级法院却无视相同的判例,不予采纳。说白了,就是欺负外地人,胆大妄为,就是想侵吞,抢夺我的财产。

3、被江苏高院民二庭驳回再审申请后,我抱着侥幸的想法,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并被受理监督申请,结果2022年6月2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理由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他们始终都穿着一条裤子,拱手同盟,维护着武进区政府及个别人的私利。当年,政府鼓励买房,怂恿投资,我全额付清房款并在政府的房管局办理网签,对未予办证无任何过错,我们哪里知道:签了合同、办理网签、付清房款、收了发票,就只因为未办"预告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他们强词夺理,强盗逻辑,不讲道义!请问中国老百姓有几个人知道要办预告登记?何况当时的实际情况是网签已取代预告登记。他们是找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为他们抢劫、侵吞人民财产做遮羞布!人民的财产,几千万血汗钱因为个别強权者打着政府的名义你想赚钱就这样公然叼走,天理难容,法理难容!

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保留进一步向江苏省委、中央申诉的权力!)

2022年6月18日

据武进区人民法院关于龙德公司破产判决文件披露:

破产清算组组长:张征宇,现任武进区副区长

副组长:何雪峰(江苏武进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建源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

徐晓东(武进区政法委领导)

成员:居国文、包文晖、王巍冰、颜志伟、莫晓春、芮洋、刘雪峰、赵少平)

多家媒体想问:

第一,这个龙德公司的破产清算是强权下的逼迫强制执行还是经过了全体债委会债权人、债务人的一致会议协商同意?

第二,为辩明、找到此案的法理依据,受害人袁德明请来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的六位权威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可谓阵容强大,专家们言辞凿凿,有理有据的剖析了此案,出具出了五条法律意见书,论资排辈,武进区政府的外行管理人、三级法院的法官与这些专家相比,排到孙子辈不知够不够资格?可是,你们为什么不遵重、不采纳老师们的意见呢?也许在你们面前,什么学术权威,法律专家,正义律师的辩诉,统统不管用,只有你们的权力管用,你们内心的那个贪欲管用!

第三,为达到强制破产清算、侵吞买房人市场价值上亿元的39套房产,武进区政府机关算尽,竟然通过江苏省高院原民二庭庭长(夏正芳),专门量身定制修订《破产审理指南》作为依据,以达到"有法可依"的目的,竟然公开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文精神!请问:江苏省高院民二庭,你们有什么资格、有什么法律权力私自出台"破产审理指南"?司马召之心路人皆知。夏正芳法官及背后的支持者你们是迫于强权还是巨大利益诱惑?竟敢这样胆大包天,胆大妄为,任性执法?

一个执政理念偏离人民、执政思路夹带私心的当年武进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区委书记周斌、区长戴士福),你们的强权执政就是老百姓的灾难和痛苦!你们早已忘了入党誓言,蜕变了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应有品质,是党和人民的悲哀!

第五,万变不离其宗,万理不离道德底线。我们想问现在的武进区委书记乔俊杰、区长恽淇丞:举个假定成立的例子,假如今天是你们私家花了4OOO万元买了龙德公司的39套房子,明天该是个什么结局呢?还会是与袁德明一样哭哭啼啼继续打官司、到处申诉吗?希望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掏出公正心、善良心、爱民心,最起码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底心为受害者解决内心的痛苦吧!

袁德明家人用全款买房,所有合法手续齐全,无论你武进区政府强迫破产清算,还是债权人债务人自愿,按常理,谁接盘、谁拍买了这个花园的房子,谁赚了巨额利益,是不是总要先把债权人用真金白银买的房产兑现或给现金支付本金和利息吧,这是走遍天下也能说通的道理,起码的道德底线吧!你不能强行破产清算,最后连给债权人"清算"也没有了,直接来个老鹰叼小鸡,侵吞了买房者的所有财产吧?这样的霸道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啊!

一方主政官员,当法律的无知意识占据,并丧失怜悯之心、同理之心、正义良心,其强权之下必有黑喑,黒暗之下必有暗箱操作!任性执法,滥权违法将会产生多少冤魂野鬼,在社会上呻吟啊!

希望不要给我们下一次扒内裤的机会,曝光某些人贪污腐败、拥有多套房产…等等违法犯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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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前购房,婚后网签房屋产权有效吗?买房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在婚后网签产权也是有效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https://www.fang.com/ask/ask_51944422.html
9.开发商破产办理了网签的房子能否保住开发商破产办理了网签的房子不一定能保住。买房人应当及时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无法进行房产转移的可以以该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645667.html
10.真实姓名就能查到这个人的所有房产吗?房管局该不该为个人财产1 2007.12.14 365房博士 查询个人的房屋财产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查询到了。其他类似问题 2018.07.21 请问目前鲁港新区西区的安置房房价是多少?什么时候可以去办理房产证呢? 365房博士 您好。根据365二手房频道数据显示,目前瀂港小区的整体挂牌价为6945 元/㎡,仅供参考,具体要看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房源议价,安置房产证http://fbs.wh.house365.com/317909.html
11.上海二中院:二手房买受人符合这四个要件即可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2)如果先有房屋买卖网签,再有抵押,则一方面,房屋买受人没有在房屋买卖网签后立即办理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则不得再办理抵押登记),或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中没有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条款,可以看作是房屋买受人有过错;但另一方面如此要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房屋买受人又显得过于苛刻,且上述过错超过了“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813/22/15531917_930207368.shtml
12.《民法典》已生效,房屋卖售人违约可能要赔偿房屋差价2016.10.23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2016.10.13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2016.8.24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2016.6.21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6.6.18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https://www.360doc.cn/mip/957857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