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第十四期资讯动态得理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PART.02/「裁判观点速览」

民商事篇

●消费者权益

几十万的全屋定制品牌被调包,我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

●知识产权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吗?

●婚姻家庭与继承

1.卖房人去世且无继承人,买家找谁办理过户?

2.去世后,生前借出的钱会一笔勾销吗?

●合同

合作商家擅自撤掉共享充电宝行不行?

●保险

1.越野车“越野”时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骑共享电车肇事后逃逸,谁来赔?

●劳动

1.男子离职后注销店里抖音号,竟被店家告上了法院?

2.生完孩子回公司却被通知调岗,这合适吗?

3.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4.农民工被欠薪,能否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侵权

1.名字被刻在男方家的墓碑上,离婚后女方不干了

2.厂区超标排放污水8.2吨谁来担责?

3.职场打工人发现自己“被就业”,如何维权?

4.短视频里配音乐可能涉嫌侵权?

程序篇

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吗?

刑事篇

1.使用虚假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会怎样?

2.价值5万的王者荣耀账号,0元购?

3.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刑”吗?

5.持有三十万假币还没来得及花,算犯罪吗?

PART.03/「海纳典案」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上海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暨典型案例

3.2020-2022年度无锡法院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4.浙江高院发布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01

权威发布

Authoritativeview

典型案例

向上滑动阅览典型案例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02

裁判观点速览

Referee'sView

消费者权益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

药企参加药品集采中的申报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吗?

综合考虑本案最终确定的实体审理范围应包括豪森公司在广州市、厦门市、南昌市、陕西省、青海省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山德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的工作量与山德士公司支出的合理开支的匹配度、山德士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的程度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改判豪森公司赔偿山德士公司合理开支30万元。

03

婚姻家庭与继承

向上滑动阅览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小吴夫妇购买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过户发生纠纷,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加之方先生生前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小吴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遂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协助小吴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小吴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12月15日,翟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好友张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翟某分批次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20年11月18日张某不幸去世,其妻儿多次向翟某催要余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本案张某生前对翟某享有的债权是其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其妻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遗产,有权利主张翟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遂依法判决翟某向张某妻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9460元。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死亡,债权债务都不会消灭,若出借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借款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应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借款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04

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实施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违反了双方有关“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允许单方终止合同”的约定,且协议履行中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故被告的该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另有未返还的设备折算款31.5万元,抵扣某奶茶店在充电宝平台账户的分成款余额45.8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222.65万元。被告虽辩称违约金金额远超原告的损失,但双方系新业态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故不能以涉案设备是否取回、是否可以继续投入使用为主要的考量因素,而应考量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状态下,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在正常合作期间,原告的营收情况良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过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2.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保险

2021年中秋节假日期间,王先生自驾其小型越野车前往安徽省黄山市,参加一众车友组织的户外露营活动。在驾车行驶至新明乡内浮溪组时,王先生的越野车陷入积水中熄火,造成车辆损坏。经当地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联系拖车施救车辆,并支付了修理费、拖车费等。此前,王先生为爱车投保了家用车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出险后,王先生数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却始终无法就赔偿金额等达成一致,于是王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共计17余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王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案涉事故是否系王先生故意为之,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王先生与证人的陈述,事故发生于王先生参加露营活动期间,且参加活动车辆均为越野车型,本身具备应对复杂路况、具备较高通过性的条件,王先生亦并非独行,是跟随在正常驶过积水的车辆之后,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也及时进行报警处理,故事故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相应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审理中,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司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就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法院采纳该评估结论并据此确定车辆维修费用为167,000元,保险公司应依此向王先生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先生车辆维修费167,000元、拖车费4,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2022年的一天,小宋在骑行青某共享电车时,不慎将正常行走的孙老太太撞倒,发现老太太倒地后,小宋将孙老太太扶到马路边坐好后便骑车离开。孙老太太发现自己站不起来,立即联系家人将自己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后,孙老太太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看着不菲的治疗费用,想到自己被撞后当事人竟然逃逸,孙老太太立马报了警。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小宋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非机动车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保护现场,小宋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院后,孙老太太将小宋、青某共享电车的保险公司诉至包头市青山区法院,要求小宋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8万余元。同时孙老太太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八级。

青某共享电车公司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某财保公司进行了投保,双方约定第三者意外残疾责任限额为10万元,三者意外医疗责任限额为1万元。但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包头市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宋肇事逃逸,由小宋赔偿孙老太太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总计1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大多会投保相对完备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规则普遍知悉。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大部分骑行人没有投保意识。即便共享单车由经营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保险责任的范围仅限于第三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责任,并且明确约定了免赔事由,尤其肇事逃逸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06

劳动

后刘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面包店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面包店则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刘某赔偿因未及时解绑抖音账户造成的损失。仲裁委裁定面包店应支付刘某工资13793.1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对面包店要求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面包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刘某工资10000元,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刘某赔偿面包店经济损失59800元。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应当秉着善意、诚信的基本原则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也应当妥善交接工作事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存在过错,但这并非劳动者不妥善办理交接事项的理由。若因劳动者不及时交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劳动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法院在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并兼顾二者利益的平衡,劳动者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与其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相适应。

李女士是一家置业公司的销售经理,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销售经理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2年4月1日,李女士开始休产假,同年9月5日产假期满返岗。不料,公司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公司口头通知李女士调到某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副经理一职。岗位调换了,薪酬也随之降了下来。李女士的工资从原来的月工资15000元,降到10000元不到。李女士对调岗行为不同意,与公司交涉无果后,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差额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坚持认为李女士休产假导致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空缺,公司根据企业经营需要,有权对缺岗人员进行补足,这是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其调岗行为合情、合理、合法。置业公司遂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产假期间的差额工资。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等是企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当和员工友好协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保障调岗调职的合法性。特别是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在上述三个期间,不得随意降低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将王某派遣至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3月,王某在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治疗支出医疗费142062.43元。后,王某认定为工伤。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围内支付王某医疗费132000.8元,王某自行垫付医疗费10061.63元。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临沂某某生产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0061.63元。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医疗费是工伤基金不能报销的部分,不应当由我方承担。临沂某某有限公司工作辩称:我方仅为用工单位,且并不是因为我方原因导致王某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但对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未予明确。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过合理必要范围外,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山东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10061.63元。二、驳回王某的主张临沂某某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62岁的王老汉以打零工为生。2021年4月,王老汉跟随同村包工头曹某到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后经结算,曹某欠王老汉人工费3万元,曹某遂向王老汉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今欠人工工资叁万元整欠款人:曹某”。上述欠款经王老汉催要后,某建筑公司曾支付王老汉8000元,下欠22000元,王老汉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曹某与某建筑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曹某欠付原告王老汉人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的义务,且其也已先行清偿了8000元,待其全部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向原告王老汉先行清偿人工工资22000元,某建筑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某追偿。

5.违法分包下劳务人员因工作受伤,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为工伤?

07

侵权

2017年,刘某与石某伟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儿子小石。二人成婚后,石某伟的祖父老石、祖母吴氏、继祖母卢氏相继去世。2018年,石某伟的堂兄石某宁立碑安葬吴氏,将刘某、小石的姓名分别以孙媳、曾孙辈的名义雕刻于墓碑之上。

刘某与石某伟离婚后,刘某、小石(离婚后小石由刘某直接抚养)认为石某宁私自将二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是对其姓名权的侵犯,遂向都安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宁立即停止对二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换立新碑,清除二人姓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每人1.5万元,合计3万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小石与石某宁之间存在石家祖族关系,石某宁基于此将二人姓名篆刻于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或者侮辱、丑化其姓名、名誉之主观恶意。在刘某、小石知晓案涉墓碑碑文刻有自己的名字并提出异议后,石某宁已及时予以清除。此外,案涉墓碑位于当地偏僻山里,没有专门道路通行,附近亦没有居民家宅,外人一般不会主动关顾,加之碑文内容也不足以使公众对刘某、小石的社会评价降低。据此,不能认定刘某、小石确有姓名权、名誉权被损害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事发后,石某宁已经将石碑上刻有刘某、小石的地方凿掉,无法辨认,已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石某宁确实侵犯了刘某、小石的姓名权,但是无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刘某、小石要求石某宁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上海某医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厂区内翻新绿化后对绿植进行灌溉冲洗冲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雨水的管道排出,经调查,灌溉所使用的冲水量达41吨经检测,雨水口废水中总镍浓度为0.142mg/L超过国家标准的0.42倍,经测算,超标排水量达8.2吨属超标排放,虽然该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但已经排出的废水中的污染物在流动的过程中向下游进一步扩散破坏地表水环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调查后出具专家意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3321元,该公司为表达悔意主动提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修复资金28000元,进行“补植复绿”的替代性修复活动,种植约280平方米的行道树并对种植树木养护一年,最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在办理员工登记时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告知原告,造成原告“被就业”于被告公司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姓名及个人信,息构成侵权,被告系建设工程公司,出于保持行业资质的目的非法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这种擅自登记使用他人专业资质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又扰乱了建筑行业的秩序,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3万。

刘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给付刘某借款本金29万元。后刘某申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郝某所有的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的妻子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一家五口名下再无其他房产,人民法院若执行该房屋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案涉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郝某名下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申请执行人已表明愿意为其预留5至8年的租金,应当予以执行,故异议人所述不能执行案涉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唯一住房不能成为“老赖”阻却执行的理由。执行实践中,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使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被告人汤某1在其母亲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公证书和栗某的委托书等材料,于2016年9月8日将栗某所有的某房屋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栗某于2017年3月18日书写遗嘱,指定上述房屋由汤某1及栗某的女儿汤某2、孙女汤某3继承.栗某于2017年4月16日因病去世。汤某1于6月28日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予以出售。汤某1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汤某1在其母亲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但栗某仍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依然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能,在此情况下汤某1无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出售,故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取得和实现。汤某1在其母亲去世后,将处于待继承分割状态的涉案房屋出售,实际上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民事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解决,汤某1的行为不宜评价为盗窃行为。汤某1在办理房产过户中,向他人支付报酬,提供身份、房产等信息,伪造了盖有公证处印章的公证书、委托书等材料并使用,其行为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张某慧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后又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被告人张某慧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慧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10月16日,唐某某从安乡县乘车前往道县老家,在道县取得3010张面额100元(总计面额30.1万元)的假人民币。随后,他将假币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放置在事先准备的青梅绿茶纸盒内,并在纸盒内的上层放入桔子等水果掩人耳目,拟带回安乡。2022年10月21日,唐某某携带装有30.1万元假币的青梅绿茶纸盒及其他行李,租乘网约车从道县回安乡县,在安乡大道高速出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被查获的3010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均为假币。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持有的假币面额达30.1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唐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而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曾因使用假币而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海纳典案

Collectionoftypicalcases

案例一碧欧公司与碧鸥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规制商标权权利滥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案例二“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合理划定权利界限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案例三棕科公司与浪升种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基因技术护航植物品种创新司法审判助力绿色产业发展

案例四华为公司诉英伟特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能动化解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正向推动各方合作共赢

案例五徐定朋与壹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商标先用权抗辩主体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利

案例六李颖欣与奇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厘清作品合理使用边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

案例七快意公司与敏实集团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规范软件许可使用方式营造诚实信用营商环境

案例八P2I公司与菲沃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依托高水平技术调查力量护航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

案例九腾讯公司与银光公司、谢荣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规范软件开发权限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案例十被告人周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严打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一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P公司与被告段某、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原告A公司与被告R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五职务发明认定中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原告Y公司诉被告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六创新成果权利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原告陆某与被告H研究所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七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原告虞某与被告U公司、第三人刘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八离职1年后使用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完成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于原单位——原告W公司与被告N公司、虞某、王某、秦某、梁某、陈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九创业团队完成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原告C公司与被告T公司、张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十公章保管人无权擅自处分单位名下的知识产权——原告G公司与被告E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十一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行使应受合同限制——原告F公司诉被告H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度假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盛某与某公司、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某矿业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王某与某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周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六林某与某公司、某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七顾某与某典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某建设公司与姜某、钱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九祝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十魏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案例一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二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四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五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十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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