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1、契税的计征方式:(成交价-增值税(不含附加费))×3%
2、增值税的计征方式:
①提供发票:(成交价÷(15%)-上手发票价)×5%=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②不提供发票:
成交价÷(15%)×5%=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的计征方式:
①提供发票:
适用税率按土地增值税四级累进速算公式:
增值额:成交价÷(15%)-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
扣除项目: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
增值额÷扣除项目=百分比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增值额×30%=税金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增值额×40%-可扣除项目×5%=税金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增值额×50%-可扣除项目×15%=税金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增值额×60%-可扣除项目×35%=税金
成交价÷(15%)×5%
①提供发票:(成交价-上手发票价-可扣除项目)×20%,
可扣除项目:1、今手增值附加费2、上手契税3、印花税4、今手土地增值税
②不提供发票:成交价÷(15%)×1.5%
5、土地出让金的计征方式
①由房管交易所发函到土地利用发展中心获取评估价:评估价×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