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意向购房交了一笔定金,不想买了可以退吗?
编辑/钟莹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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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提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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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双方闹矛盾离婚
是马上就办理还是有缓冲期?
左靖东
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为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此30日是指自然日,如夫妻双方于1月1日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则离婚冷静期应计算至1月30日。
此外,该条同时规定,若夫妻双方未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30日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日的“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日。
2
二手房卖方已过户
银行按揭没批怎么办?
李楹
合伙人律师
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承担违约金,并要求过户回转;第二种,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金。两种方式都要尽快去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房屋被转移。
王凡
买卖双方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目前实践中确实是要求先过户,银行才会批贷,因为银行要对在新购房屋上设立贷款抵押。但因为银行不批贷,导致买方无法支付余款。有两种方式解决:第一,起诉要求买方支付余款,并承担迟延支付尾款的违约责任。第二,如果预计买方根本无支付尾款能力,则起诉要求解除原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同时将房屋过户回卖方名下。再同时追究买方违约责任。对中介方可以向建委投诉,要求其返还中介费,如果还不还,也可以起诉。无论哪一种方式,建议起诉后立即查封房产,避免自己房产被买方快速转卖。同时拒绝交房,实际占有房屋。
3
在试用期上班忘记打卡
如果按旷工是不是违反劳动法?
胡党菊
忘记打卡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提交说明,并经过领导确认,否则,单位是可以按旷工处理的。
4
意向购房交了一笔定金
然后不想买了可以退吗?
卢彬
如果真如你描述的这样,那定金是可以退的。
但你描述的有两点不符合房地产市场交易常理:
1.置业顾问一般不会作为定金收款主体;
2.定金收条一般不会备注“如未成交,定金退还”这样的内容,备注这个内容实质上就已经不属于定金了。
建议你将定金收条拍照咨询律师,以明确收条载明的准确内容。
曹廷婷
您好,根据收条内容以及定金法则,如果是因为购房人资金问题无法购买房屋,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只是现实生活中,也有沟通后退回定金的!
5
员工有医院诊断书
半年没上班了可以开除他吗?
马林达
高级合伙人律师
需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处理
一种情况是员工属于非因工受伤或患病治疗。
依据原劳动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给与员工合理治疗期间,需要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员工在前述医疗期间内,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合同期间需延长至医疗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届满或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间可按照员工本人工资标准一定比例发放。比如重庆市执行标准如下: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95%发给。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70%发给。
第二种情况是员工属于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住院治疗。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具体到个案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需要按照各省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超出了前述医疗期间仍然不来上班,公司可以发书面通知要求员工上班,否则可视为旷工。旷工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标准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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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009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2009年9月—201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工作经历: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0年1月至今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