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收取定金一方可以退还定金;
2.如果收取定金一方不想解除合同,而交纳定金一方不想购买的,构成合同违约,收取定金一方可以不退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的特征如下: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2.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