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4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34-2批次,共42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28件,已办结25件,受理编号为4080、4082、4083、4084、4085、4086、4087、4088、4089、4090、4091、4092、4093、4094、4095、4096、4098、4099、4100、4101、4102、4103、4104、4105、4106;未办结3件,受理编号为4079、4081、4097。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未办结。
二、受理编号4080号:“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兴汇酒精厂,距新八区居民区不足50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天24小时生产,机器振动和轰鸣声扰民;二是昼夜向外排放刺鼻难闻的腥臭酸气,造成附近居民不敢开门开窗;三是排放污水,污染附近居民家地下井水。自2016年11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宝泉岭管局及信访、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质疑宝泉岭环保部门准予该酒精厂环评审批通过的合法性,要求依法查处该酒精厂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每天24小时生产,机器振动和轰鸣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兴汇酒精厂实为鹤岗市兴泽集团宝泉岭兴汇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鹏,位于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经济开发区二九○大街双汇路2号,占地面积75455平方米。
2008年,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审批(黑环函〔2008〕76号),但因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未建。200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确认黑龙江省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9〕655号),同意项目复建。项目于2010年5月开始建设,2015年底竣工,竣工后该企业一直没有投入生产和使用。2017年10月中旬企业开始调试,期间断续停产4次,目前未达到稳定生产状态,未验收。
该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有一座处理能力为2000t/d的污水处理站;饲料车间安装了旋风除尘器,粉碎车间安装了水膜除尘器;建设玉米储存仓1座,约高10m,长200m;凉水塔东侧建设了隔音板,高13m、长160m;无自用锅炉,所需蒸汽由热电厂提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宝泉岭环保分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东侧厂界距居民区30米左右;该企业24小时生产,厂区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和凉水塔,凉水塔东侧建设约1800平方米隔音墙;厂区外无振动感。该企业对噪声源凉水塔和生产设备采取了建设隔音墙和车间密闭降噪措施。2018年6月14日,企业委托黑龙江华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厂界噪声监测工作,监测结果符合环评批复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昼夜向外排放刺鼻难闻的腥臭酸气,造成附近居民不敢开门开窗。”)
同问题一。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排放污水,污染附近居民家地下井水。自2016年11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宝泉岭管局及信访、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质疑宝泉岭环保部门准予该酒精厂环评审批通过的合法性,要求依法查处该酒精厂的环境污染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该企业现建有一座处理能力为2000t/d的污水处理站,铺设排水管道4000米,生产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宝泉岭管理局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后排放,无污染地下井水情况发生。
2018年6月8日,宝泉岭管理局城管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的“兴汇供热站黑灰污染,反映酒精厂噪音和气味污染,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尤其是酒精厂去年刚生产,要求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列入工业区也不拆迁,使我们不能正常生活”问题后,已按照属事管辖范围告知上访人。
安监部门没有直接接到该企业周边居民反映安全生产的问题,但派人到宝泉岭管理局信访部门3次解答上访人提出的该企业安全距离问题。该企业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已考虑距离居民区的安全距离,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核验收并于2018年5月28日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黑)WH安许证字〔2018〕0437号)。该项目由黑龙江林业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3月得到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批复(黑环函〔2008〕76号),宝泉岭环保部门无权审批。
宝泉岭环保分局责令企业于7月20日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整改后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目前,该企业已委托黑龙江华洲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生产产生的异味、废水、噪声进行了监测,待监测报告检出后,将依据监测情况做下一步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受理编号4082号:“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张亚屯村民郑某,在无规划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该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烟筒每天24小时冒黑烟,致使整个村屯村民都不能开窗户、不能在外面晾晒衣物。二是生产期间噪声扰民,让全村不得安宁。三是生产时排出的污水刺鼻难闻,造成整个村屯臭气熏天;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仅十几米,同时该厂的厕所建在距饮水井仅5米处,污染地下水,致使村民饮用水浑浊、臭味刺鼻,无法饮用;污水顺着村民的耕地一直流淌,严重污染耕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烟筒每天24小时冒黑烟,致使整个村屯村民都不能开窗户、不能在外面晾晒衣物。”)
信访反映的淀粉加工厂实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嘉釜鼎淀粉加工厂(以下简称嘉釜鼎淀粉厂),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经营者:赵春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1MA190TUKON(1-1),主要从事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销售。该项目于2009年开工建设,于2010年5月建成投产,无环保审批手续。嘉釜鼎淀粉厂地处偏僻,此前未曾接到有关嘉釜鼎淀粉厂的信访举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未曾对嘉釜鼎淀粉厂实施过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对嘉釜鼎淀粉厂在无规划和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张亚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6217号),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6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为止法院还未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的锅炉烟气排放状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锅炉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生产期间噪声扰民,让全村不得安宁。”)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的噪声排放状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根据依法处理。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生产时排出的污水刺鼻难闻,造成整个村屯臭气熏天;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仅十几米,同时该厂的厕所建在距饮水井仅5米处,污染地下水,致使村民饮用水浑浊、臭味刺鼻,无法饮用;污水顺着村民的耕地一直流淌,严重污染耕地。”)
针对村民饮用水浑浊问题,呼兰区正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城子村张亚屯的水源井已经进行了重新选址建设,工程计划于7月10日开工建设,10月1日完工验收供水运行,届时该村水质浑浊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2018年7月7日,嘉釜鼎淀粉厂已将水井附近厕所彻底拆除并将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呼兰区石人镇政府责令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在整改措施到位和环保手续齐全之前不允许生产。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废水、异味排放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依法处理。
五、受理编号4083号:“阿城区小岭镇哈尔滨松江钼业有限公司五道岭钼矿,违规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6月19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处理结果称“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对此处理结果不认可,要求当地政府进一步查清事实。”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6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4084号:“2005年,七台河市政府王某某、市林业局张某某、铁山乡侯某某等人,毁坏举报人位于红星村东山合法承包林地上的10万棵树木。”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七台河市林业局龙山林场施业区,茄子河区铁山乡五星村及红星村交汇处,红星村东山。2005年以来举报人王某多次写信反映该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林业局成立了调查组,到市信访局、茄子河区政府、铁山乡红星村、市林业局龙山林场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2005年,王某在龙山林场造林面积约为7公顷,种植了杨树、樟子松、落叶松,均为2、3年生树苗。同年,红星村村民因与龙山林场就该地块权属争议,以该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龙山林场无权承包,侵占了红星村的口粮田为由,将栽好的树苗拔掉毁坏,因此双方发生争执。
事后王某多处上访索求赔偿损失。经查,2007年4月17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王某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要求铁山乡政府、龙山林场及红星村在2007年4月30前给予王某共22.5万元的经济赔偿,均已给付到位,并已经全部补偿给王某。王某本人多次到国家、省信访局上访,国家、省、市信访局、市林业局也多次答复当事人,根据其举报内容,国家、省、市信访局均已对信访人做出不予受理告知。
七、受理编号4085号:“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王某某和刘某某,在磨盘山水库上游的原寒松林区域内破坏林木资源,非法开垦耕种农田,严重污染水源。”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7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4086号:“香坊区朝阳乡富民村黑龙江金天元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直排马家沟,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信访反映的黑龙江金天元油脂有限公司实为黑龙江松浦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富民村。该企业建设项目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9月建成,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哈环审表〔2011〕122号、哈环审验〔2011〕39号);经营范围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生产。项目占地面积3191平方米。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强监管,发现企业恢复生产后,及时组织监测,依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九、受理编号4087号:“王岗镇华滨村村委会强行买卖村民16.7亩耕地,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举报人曾向王岗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要求恢复耕地。”
此案件已于第34-1批第405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4088号:一是2010年,恭六乡乾三前村村委会在无采伐证、无林权证的情况下,先后将该村1982年、1986年、1998年植树造林的林木毁坏。举报人自2017年以来多次向县林业局反映未果。二是2016年,乾三前村委会以修防护堤为名,将原东河套50亩林地和草原破坏后改为耕地。三是自2009年以来,原东河套400亩生态环保林地一直没有造林。四是乾三前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卖给崔某某和顾某某改种水田;将防洪堤东侧大沙坑和防洪堤边林地卖给崔某改种水田;关某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0年,恭六乡乾三前村村委会在无采伐证、无林权证的情况下,先后将该村1982年、1986年、1998年植树造林的林木毁坏。举报人自2017年以来多次向林业局反映未果。”)
2008年至2009年,承包人宋大勇经望奎县林业局批准将河套内外529.9亩林木采伐。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采伐迹地255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8年6月23日,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望奎县委成立由县监察委、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经管站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踏查并查阅了该村的账目及发包合同。
经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6年,承包人因部分地块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此地块经法院判决由乾三前村委会收回。2017年3月23日,乾三前村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河套林地,共发包255亩。其中,承包给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6年,乾三前村村委员会以修防护堤为名,将原东河套50亩林地和草原破坏后改为耕地。”)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55亩,其中,林业用地49.6亩、一般农用地5.4亩,其中无草原。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交办函后,望奎县委成立由县监察委、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经管站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立即进行了实地踏查并查阅了该村的账目及发包合同,调查情况如下:
举报人所指的55亩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49.6亩、耕地5.4亩。承包人宋大勇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末前完成造林。如果2019年5月末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09年以来,原东河套400亩生态环保林地一直没有造林。”)
2018年6月23日,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此地块经法院由乾三前村委会收回,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河套林地,共发包255亩。具体承包给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该地在2008年时有163.5亩为杨树,承包人宋大勇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63.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乾三前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卖给崔某某和顾某某改种水田;将防洪堤东侧大沙坑和防洪堤边林地卖给崔某改种水田;关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
2001年,乾三前村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25亩卖给顾宝玉;2003年,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01.8亩卖给崔桂友;共计226.8亩。其中,林业用地17亩、一般农用地202.3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水域7.5亩。防洪堤东侧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
1.“乾三前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卖给崔某某和顾某某改种水田”的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01年乾三前村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25亩卖给顾宝玉;2003年,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01.8亩卖给崔桂友;共计226.8亩。其中,林业用地17亩、一般农用地202.3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水域7.5亩。在2001年至2009年间,承包人顾宝玉和崔桂友陆续将226.8亩地改为水田。现两人已死亡,土地由其子女种植。其中,林地面积17亩,至今未造林。望奎县林业公安局针对此问题已立案,结案后将结果上报。
2.“将防洪堤东侧大沙坑和防洪堤边林地卖给崔某改种水田”的问题。
3.“关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的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1年、2012年林业用地163.5亩荒置,因2013年、2014年雨水过大,没有条件整地;2015~2016年,在乡林业站督促下完成造林150亩,但由于自然原因没有成活,现被河水浸漫,乡林业站多次下达了造林通知和造林催办单。2016年,承包人鉴于其余地块一直水淹,另有部分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
此地块由乾三前村村委会收回后,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共发包255亩。其中,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举报人所指地块实际面积为105亩,均为林业用地。该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杨树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0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十一、受理编号4089号:“2002年,尚家镇前进村村民马某某将海城乡十八村的230亩苜蓿草地破坏开垦后出售获利。举报人要求撤销海城乡政府与马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停止对230亩苜蓿草地的破坏,恢复草地。”
信访反映的种植230亩苜蓿草地块位于肇东市海城乡十八村境内的耕地。十八村成立于1955年,当时,有农户56户,人口近300人,耕地4600多亩,草原近7000多亩,牛300多头,羊800多只,1960~1962年7月划归尚家乡,1962年8月又划归回长山公社。因十八村地势低洼,年年受水灾,所以1986年末十八村解体,当时35户村民,分别落到海城乡11个村,每村2至4户不等。十八村耕地在1987~1989年间撂荒,1990年初海城乡政府派荣福在十八村经营4年,由于4年来受水灾,作物绝产,迫使荣福不能经营;1994年陈福全经营十八村耕地,2001年按市发展畜牧业指示精神,张俊祥在坝外耕地种植苜蓿草,海城乡政府与张俊祥口头约定,待苜蓿草有效益后再签订正式合同,2002年张俊祥种植的苜蓿草未见效益,海城乡政府将此地块发包给尚家镇前进村马振坤经营。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肇东市海城乡副乡长丁晓光、土地助理孙双权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信访反映的种植苜蓿草的地块是海城乡十八村境内的耕地。2002年5月,乡政府将此地块发包给肇东市尚家镇前进村马振坤耕种,海城乡政府与马振坤签订了合同。根据肇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此地块在种植苜蓿草之前为耕地,不是草原。
十二、受理编号4090号:“2009年,黑龙江省建设集团龙建一公司在齐齐哈尔曙光畜牧场附近修建齐甘公路大桥,施工期间将污水和建筑垃圾直接排入嫩江,严重污染江水。该公司施工期间,非法占用他人承包的690亩草原,用做储料场和办公场所,工程结束后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至今未清理。举报人要求清除建筑垃圾,恢复草原生态,补偿破坏草原所造成的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83号、第十七批第179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4091号:“2012年,亿东林场职工石某某和清泉村村民石某某,盗伐举报人承包的林地落叶松10多立方米。解放村王某某非法占有举报人承包的林地开垦耕地1亩,类似情况时常发生,举报人承包的10多公顷林地中已有1000立方米树木被盗伐。举报人曾多次向亿东林场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江南乡行政区域江东林场施业区内;信访反映的亿东林场实为宁安市江东林场,亿东林场石某某为江东林场职工石少全,清泉村村民石某某为江南乡清泉村村民石少彤,解放村王某某为江南乡解放村村民王学理。
经森林公安对林场职工石少全和清泉村村民石少彤是否在举报施业区范围内实施过盗伐林木进行调查,没有查实。
经调查,该地块权属为宁安市江东林场,为冯某田承包的国有林地,面积10公顷。解放村村民王学理非法占有举报人1亩耕地是2011年以前形成的,属林地纠纷。2018年4月20日,经江东林场调解,王学理已同意在2018年底将占有举报人1亩耕地退还给举报人,江东林场已告知举报人。
经现地核查,该地块现状面积10公顷,其中4公顷为有林地,6公顷为盗伐迹地(为多次盗伐形成的)。2011年,举报人向江东林场举报,其林地内的树木被盗伐,江东林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有被盗伐的林木,在林场工作人员的监管下,由举报人自行将盗伐的林木拉到林场暂时封存,待调查清楚后再做处理。后经林场调查,没有查出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2个月后,林场将封存的盗伐林木返还给举报人。之后,林场再也没有接到举报人反映林木被盗伐的举报。举报人拉到林场的被盗伐林木2四轮车,预计5立方米(仅为2011年举报人向林场举报时在现场发现的木材数量)。林业部门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盗伐树木举报线索。
十四、受理编号4092号:“2017年~2018年,奎山乡上山阳村王某某伙同中山阳村李某,在上山阳村赵凤沟和中山阳各沟的山上毁林毁耕地,盗采石墨,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向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反映,至今未果,要求依法依纪查处上述问题。”
上三阳村赵凤沟和中三阳各沟位于林口县奎山镇行政区内,地下石墨资源比较丰富。信访反映的王某某为林口县奎山镇上三阳村村民王富坤,李某为林口县奎山镇中三阳村村民李刚。
经调查核实,在奎山镇上三阳村赵凤沟和中三阳各沟的山上确有毁林耕地,盗采石墨,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2018年4月,县国土局已依法对王富坤盗采石墨行为进行了处理,要求其恢复生态原状或补办手续,并处罚款5000元,现已结案。2017年,县国土资源局在巡察过程中发现上三阳村鹿圈沟、小白坝偷采盗采石墨资源案件2起,均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人夏智云、何玉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均已结案。2018年5月,县林业局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李刚在赵凤沟毁林盗采石墨违法案件1起,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李刚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79平方米,6月中旬,县林业局依法对涉案人李刚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已结案。
下一步,林口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对中三阳、上三阳等地已发现毁林盗采矿点,在2018年底前开展覆土恢复,在2019年春季全面恢复毁坏地面植被;二是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共同打击毁林盗采石墨矿石等违法行为;三是实现巡察常态化,大力发动群众举报毁林盗采石墨矿石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四是组织纪委、监委开展专项巡察,启动问责机制。
县国土局于2017年11月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对举报问题作出了相应处理。
十五、受理编号4093号:“一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受理的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1205号信访件)整改不到位,当地政府不作为,违建市场至今未彻底拆除,现场也没有恢复种树,邹某某非法开垦的繁荣村草原仍在种植玉米。2018年6月22日,举报人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林局反映上述问题,未予受理。二是2017年3月,繁荣村村支书邹某某破坏该村上屯草原建了4个鱼池,在泡子两边二屯草原上挖了一座2公里长的大坝。三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引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一直向让胡路泡子里排放黑臭污水,导致泡子内出现死鱼现象,附近繁荣村、富强村、宏伟村等村居民饮用的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四是让胡路泡子的产权归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2014年3月让胡路泡子涵洞往外跑水,淹死举报人家30亩林地的4500棵杨树,至今未予赔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受理的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1205号信访件)整改不到位,当地政府不作为,违建市场至今未彻底拆除,现场也没有恢复种树,邹某某非法开垦的繁荣村草原仍在种植玉米。2018年6月22日,举报人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林局反映上述问题,未予受理。”)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8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经核实,农业局在6月22日没有接到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7年3月,繁荣村村支书邹某某破坏该村上屯草原建了4个鱼池,在泡子两边二屯草原上挖了一座2公里长的大坝。”)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在泡子两边二屯草原上挖了一座2公里长的大坝。”
调查处理情况:经与村委会核实,杨国斌泡是喇嘛甸镇排涝区。经调取防汛资料,2013年全省遭受1984年以来最大洪水,让胡路区连降暴雨,雨量达580毫米,超出历史平均值一倍之多。当年杨国斌泡已超出蓄水能力,导致洪水溢出湖泡向繁荣二屯草原蔓延,为防止万亩草原被淹,经繁荣村两委会同意在杨国斌泡西侧原土路东侧路边沟修建土坝挡水,坝高约1.3米,长约1550米。据了解,当年最高水位已达到土坝1.2米处,防止了周边草原被淹。经现场调查测量,土坝面积约16亩(其中,天然牧草地7137.4平方米),当年修坝防止了草原被淹,起到了防洪作用。下一步将依法完善手续。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引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一直向让胡路泡子里排放黑臭污水,导致泡子内出现死鱼现象,附近繁荣村、富强村、宏伟村等村居民饮用的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
信访反映的中引污水处理厂实为中引水厂,产权为大庆石油管理局所有,归属大庆油田水务公司管理。1995年10月,水厂一期工程竣工投产;1999年7月,二期工程竣工投产;2014年4月,三期工程竣工投产。总设计供水规模为50万立方米/d,负责采油一、三、六厂、宏伟化工区、华能电厂的工业用水供给;西水源水厂、八百垧水厂的深度处理工艺原水供给;西苑、科技园、龙南、龙岗、奥林等40个小区、25万人口的优质生活用水供给。目前,日均供水量约22万立方米。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农业局赵康、徐忠斌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水区厂区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沉淀池排泥水、砂滤池和活性炭滤池反冲洗废水、超漶膜清洗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各办公楼和单体值班室。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一期和二期污水泵房加压后,通过两条DN800管道排至让胡路泡,采用间歇运行方式,日均每天污水量约12000立方米,经大庆石油管理局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中引水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下一步,大庆油田水务公司将回收中引水厂的生产废水,减少排放,目前,已经委托东北市政设计院编写可研。
让胡路泡产权为大庆石油管理局,使用单位为大庆油田水务公司,使用单位未在让胡路泡养鱼也未向社会承包该泡养鱼。经农业局工作人员巡察让胡路泡时未发现死鱼现象。
经核实让胡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地区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让胡路泡子的产权归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2014年3月让胡路泡子涵洞往外跑水,淹死举报人家30亩林地的4500棵杨树,至今未予赔偿。”)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六批第1688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供水公司排涝分公司与繁荣村村委会签订了《排水涵管管理协议》,该处涵管管理责任由繁荣村委会负责,与水务公司无关。2015年5月15日,举报人就2014年树木被淹一事到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繁荣村村委会,后经法院判决(判决书文号:2017黑0604民初586号)繁荣村委会赔偿举报人8.18万元,另由繁荣村委会赔偿杨学春6次上访费用合计3.82万元,共计12万元,举报人撤回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举报人已得到赔偿。
十六、受理编号4094号:“喇嘛甸镇繁荣村的蓄水池、排水渠等基础设施不完善,雨水及村民排放的污水都排入繁荣村3屯村民承包的种植大棚内,造成大棚承包户8年绝产,经济损失惨重。乡镇两级政府互相推诿,污染问题迟迟未能解决,举报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信访反映的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原新发镇三场村,位于新发镇西部、南与新发镇庆丰村接壤,西与新发镇新发村接壤,北与松花江相邻,总面积8.615平方公里,村民692户,人口2130人,耕地5754.3亩,林地11亩。2001年,三场村与五一村合并,合并后名称为五一村,原三场村为现五一村三场屯。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道里区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议,对信访反映的问题逐个研究分析确责,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新发镇党委领导组成的信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新发镇政府,下设土地调查组、现场核实组、纪检监察组3个工作组,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各工作组于2018年7月5~7日,通过实地踏查、调阅档案、走访排查等形式,集中对举报线索较为清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认定。
1.关于“三合盛畜牧场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2062.6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三合盛畜牧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9ANG307,企业负责人:吕忠志。
2.关于“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120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位于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企业负责人王洪武,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注册号:230000100033069。目前,营业执照已吊销。
3.关于“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5896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士福,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37961。
4.关于“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555.87公顷”的问题调查情况
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李晔卓,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3316XK。信访反映的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因其他企业信息不完整,调查组目前只能对有完整企业名称的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
5.关于“鑫发轧钢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1000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6.关于“省农委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0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组在三场村踏查未发现省农委占用土地情况,在三场村村域内有省委机关农场。经过调查组调阅土地登记档案,未发现省农委在三场村土地登记信息。经走访三场村周边村民,均表示没有省农委强占土地情况。省委机关农场在50年代初建设,目前土地已划归国有,不在三场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7.关于“魏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垧”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经排查魏某某没有对应人员和对应地块。
8.关于“尚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84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经排查尚某某没有对应人员和对应地块。
9.关于“制药厂、跑马场占长岭村8公顷耕地和村东头0.3亩口粮田”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制药厂和跑马场在三场村有地块存在,是同一宗土地,企业负责人联系不上,该地块目前被法院查封。
10.关于“宋某某1991年强占土地牛队大院10垧地,2014年开始栽种树木”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阅三场党支部提供的土地合同显示,牛队大院地块分割成三块土地,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转让给李永刚、刘苏靓和赵丽颖3人,合计面积107411平方米。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目前原受让者并未再次转让,该地块与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举报人称的宋某某,经查,无对应人员及地块,受让人刘苏靓在受让土地范围内自2012年开始陆续栽种绿化树苗。举报人称宋某某强占与事实不符。
11.关于“辛某某在第三畜牧场砖厂内强占1垧多土地建房子”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辛某某系辛长林,该地块存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5亩。1992年,村委会与辛长林签订过转让协议。目前,三场党支部没有查找到该协议,辛长林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无法取得联系。
12.关于“线压机械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004.63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13、关于“铝合金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300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14.关于“卢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2垧多土地”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卢某某系卢大伟,该地块存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30亩。目前,三场党支部没有查找到该地块协议,卢大伟在监狱服刑,无法核实。
15.关于“典当行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垧多,建了一栋房屋”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典当行在三场村有地块存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5亩。企业负责人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无法取得联系,目前该土地院落废弃闲置。
16.关于“王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0000多平方米栽树”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目前三场村村域内没有30000多平方米的林地面积,没有王某某对应人员及经营林地的情况。
17.关于“新发镇政府强占江沿除去防洪区后剩余的7540亩土地”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三场村沿江除去防洪区后所有土地,面积4000多亩,均已发包给本村村民,不存在被新发镇政府强占的情况。
18、关于“新发镇党委书记齐某某和黄某某在长岭湖南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大约700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信访反映的齐某某和黄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戚洪利和新发镇纪委副书记黄述艳,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人员强占土地问题,调查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戚洪利在新发镇任党委书记期间及前后,从来没有在三场村承包、租赁以及占用过任何土地,在长岭湖南岸及周边也未租赁以及占用过任何土地。同时,也未介绍过任何企业和个人项目在三场村用过土地。1988年,新发镇三场村一轮土地承包时,黄述艳因结婚户口迁出,没有在三场村分得过承包地,也未发现黄述艳在三场村承包、租赁过土地。经了解三场村现任村领导,此类问题不存在。因为三场村在长岭湖南岸只有大约300亩土地,此地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分给村民,每人分得3分承包地。
19.关于“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3年4月10日强占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耕地4260.1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在第4项问题中已答复。
20.关于“谢某某在江沿地块强占集体所有土地400亩。2012年,新发镇宁某某将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土地瓜分,还把集体所有权土地变成建设用地。2015年新发镇潘某某陆续把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开发旅游项目”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阅三场党支部提供的土地合同显示,谢某某系解银元。2009年12月1日,三场村村委会将江沿土地450亩承包给解银元经营,承包期20年。举报人所称谢某某强占集体土地与事实不符。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新发镇宁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宁立新;举报人反映的新发镇潘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潘洪发。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人员变更土地性质的问题,调查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宁立新2009年至2012年末任新发镇政府镇长。经了解三场村和本人,宁立新任职期间从没有在三场村占用任何土地据为己有,也未将三场村任何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因为土地改变性质必须通过村委会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乡镇政府没有职权变更土地性质。
经查,潘洪发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末任新发镇党委书记。经了解三场村和时任行政主要领导,潘洪发没有在三场村使用过任何土地,也没有承包租赁过任何土地,更没介绍过任何企业和个人到三场村开发各种项目。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不是乡镇政府职权范围,乡镇政府无职权随意变更土地所有权。
十八、受理编号4096号:“一是北林区四方台镇丰林村村民赵某某毁林3垧。二是东珍村农防林三组北侧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被人非法占用并擅自改变用途。”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北林区四方台镇丰林村村民赵某某毁林3垧。”)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珍村农防林三组北侧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被人非法占用并擅自改变用途。”)
信访反映的东珍村已与丰林村合并,现为四方台镇丰林村。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原东珍村三组后边,土地性质为林地。2005年7月18日,丰林村将位于原东珍三组后边南北老杨树带承包给本村村民金涛,但未签订承包合同(有收款票据),票据上约定自己挖林台、自己买树苗,以后效益归自己,期限自2005年至2027年底,票据右上角写有“此据代合同”,票据中没有体现林带面积。
下一步,北林区政府一是责成丰林村继续联系金涛,督促其还林。如找不到金涛,丰林村向北林区经管站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废止合同(交款票据代)中约定的内容,将此林带收回造林;二是责成丰林村负责督促今年占用林带耕种农作物的约20户农户,在2018年秋季将被占用林带中的农作物清除,将林台平整,达到待栽状态;三是责成北林区四方台镇政府、北林区林业局督促丰林村于2019年春季将此林带还林。
十九、受理编号4097号:“向阳垃圾处理场周边弥漫恶臭味,排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导致周边居民癌症多发,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向阳垃圾处理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居民予以动迁安置。”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该林地面积12703平方米,为集体所有,土地上林木为郑洪利于1998年前后栽植,林木所有权人为郑洪利。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五常市拉林镇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5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常市林业部门已责成五常市拉林镇监督拉林镇北土村郑洪利于2019年春季将该林地全部还林。
2018年6月12日,在五常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网址为://www.hljwch.gov.cn/zwgk/jcss/8810.html。
二十三、受理编号4101号:“一是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被人毁坏后开垦耕地2万多亩。二是新兴大桥西面200米南侧的草原被人破坏,建设新兴工业园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被人毁坏后开垦耕地2万多亩。”)
信访反映的草原地块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距新兴村东张屯屯东约500米处,面积6892亩。1997年10月,方正县政府将该地块分别确权给原兴农村3357亩(方正县政府1997年10月份颁发的〔草权字第001号草原证〕)、原新兴村3535亩(方正县政府1997年10月份颁发的〔草权字第009号草原证〕)。
新兴村位于天门乡政府所在地东5公里处,由原兴农村和原新兴村合并而成,辖区总面积52平方公里,下辖5个自然屯,分别为毛家屯、东张屯、马家屯、西张屯和魏家屯,人口2316人,耕地面积21154亩,草原使用证面积6892亩。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7月5日上午,由方正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杰同志为牵头领导,天门乡政府、县畜牧总站、县公安局、县国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核查,按照1988年方正县国土局土地调查图和1997年方正县政府颁发的天门乡新兴村草原确权证(草权字第001、009号草原证),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面积6892亩,目前,该面积中耕地4688亩(有承包合同4006.9亩,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形式承包给本村村民,共计241户,没承包合同681.1亩),滩涂2204亩。
从1996年开始,依照省政府文件精神,新兴村村民陆续对该地块进行耕种,截止到2000年前,按照“宜粮则粮”的原则开垦了适合耕种的土地4006.9亩。
方正县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13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所涉及地块在保护区设立之前所开垦,保护区设立后耕地面积没有扩大。根据黑政办规〔2018〕3号文件精神,“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退出和补偿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耕还湿(林、草)”。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新兴大桥西面200米南侧的草原被人破坏,建设新兴工业园区。”)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东张屯东面,新兴大桥西面,现为新兴工业园区。2012年8月,按照方正县委县政府关于“一区九园”的建设构想,依据方正县天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哈尔滨市政府(哈政土农字〔2012〕耕保18号)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约30亩),其中一般农田(水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17204平方米(约25.80亩),未利用地(滩涂)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96平方米(约4.20亩)。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黑政土挂〔2013〕8号)批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8公顷,其中涉及新兴村调整为建设用地指标面积80000平方米(约120亩),其中一般农田(水田)40831平方米(约61.25亩)、未利用地(滩涂)39169平方米(约58.75亩)。两次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用地100000平方米(约150亩)。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方正县天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8月24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方正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哈政土农字〔2012〕耕保18号)批准,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约30亩),其中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17204平方米(约25.80亩),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96平方米(约4.20亩)。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黑政土挂〔2013〕8号)批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8公顷,其中涉及新兴村调整为建设用地指标面积80000平方米(约120亩)。
下一步,方正县要严格乡镇园区用地审批,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要求,严审项目立项,核定建筑规模,限定容积率。加强各类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占地,禁止占用保护类资源进行开发和建设。
二十四、受理编号4102号:“依兰县愚公乡愚公村村民胡某某,在愚公村朝阳屯西南的大顶山和团山子乡长丰村西南的四顶山里,非法采矿,年开采量达1万吨,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信访反映的非法采矿位置分别在愚公乡朝阳村西南侧大顶山和团山子乡南赵村长丰屯西侧四顶山。5月末,张某曾举报过类似问题,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已受理并已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由依兰县主管工交副县长带队,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愚公乡政府、团山子乡政府,县公安局等多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现场踏查核实。
经调查,愚公乡大顶山料场成因于附近村屯和村民生产生活采石用料,现可利用资源已基本枯竭,多为风化石,没有经营开采价值。现场没有采矿设备和房屋,石场内有堆积风化石为朝阳村修农田路所备,为防止私采乱挖现象发生,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已责令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将进出石坑路口封堵。
下一步,为防止私采、非法开采等行为继续发生,依兰县要求团山子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对其进行断电、封路等措施,彻底关闭矿山并严格监管,加大巡查打击力度,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此案件已于第31-1批第352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4104号:“2004年至2006年,安达市任民镇双安路的吴某某强占基本农田建房。”
二十七、受理编号4105号:“泥河水库在库容超标的情况下蓄水冲毁防洪堤、耕地、林木和墓地等,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呼兰区大用镇达户村、立业村、大用村等村屯损失严重。”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八、受理编号4106号:“一是自
2000年以来,穆棱市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各经营所,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名义,在速生丰产林熟化土地上每隔50米距离开挖一道蓄水沟,造成水土流失。如砍橼沟经营所4林班的王某某20多年前开垦的6公顷速生林熟化土地。二是各经营所存在出售林地给他人放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如砍橼沟经营所赵某某在砍橼沟经营所与林口县柞木林场交界处的林地里放牧;穆棱市兴源镇种畜场王某某在4林班放牧并砍伐上百株大径柞木。三是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绿海小区附近有一家地板块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四是兴源镇种畜场数十人砍伐砍橼沟经营所8林班、12林班的数十方落叶松,用于建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00年以来,穆棱市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各经营所,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名义,在速生丰产林熟化土地上每隔50米距离开挖一道蓄水沟,造成水土流失。如砍橼沟经营所4林班的王某某20多年前开垦的6公顷速生林熟化土地。”)
八面通林业局1963年建局,施业区面积171,891公顷,森林覆被率72.1%。八面通林业局所管辖的基层单位数量共有31个,其中有林场所18个,生产经营单位3个,事业单位1个,9个山下(局址)基层单位。八面通林业局的速生丰产林熟化土地都是坡地,经过多年的耕种普遍存在水土流失现象,为了治理水土流失,八面通林业局按等高线的形式开挖隔离带,并在隔离带上栽植了沙棘等水保植物。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八面通林业局副局长衡广智带队,由资源、林政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地核实。经调查核实,开挖的隔离带叫复合式植物带,是大竹节壕与地埂植物带、坡式梯田、截流沟的结合体,相比坡式梯田具有蓄排结合,抗蚀能力强,防预标准高,增加林草覆盖率等多重功效,是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耕作措施于一身的水土保持工程,不存在造成水土流失现象。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各经营所存在出售林地给他人放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如砍橼沟经营所赵某某在砍橼沟经营所与林口县柞木林场交界处的林地里放牧;穆棱市兴源镇种畜场王某某在4林班放牧并砍伐上百株大径柞木。”)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89号、第二十六批第28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绿海小区附近有一家地板块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
信访反映的地板块厂实为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吉森木业,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兴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韩吉娟,主要产品木制品。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12月,于2016年在穆棱市环保局进行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备案号(2016-1-010)。
(二)调查核实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18年7月6日,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以穆棱市环境保护局和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环保工作人员为成员成立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厂1985年集体经营,2002年个人承包,2015年更换厂名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吉森木业,主要生产木制品配件出口美国。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粉尘收集罩,生产车间外有4个粉尘收集装置,厂区内有2个木屑储存房,但未封闭,院内地上散落一层木屑。该企业不设生产锅炉,取暖采取集中供热。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东侧为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锅炉房,南侧为空厂房,西侧为铁路,北侧为绿海居民小区,距离绿海居民小区29米,企业建设在先,绿海居民小区建设在后。经过穆棱市环保局监测站监测,该企业厂界噪声平均值为48.5分贝,不超标。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放粉尘收集装置的车间没有封闭,易对空气造成污染。穆棱市环保局针对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吉森木业木屑储存室未封闭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18年7月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1万元,责令该企业立即封闭生产车间,清理院内散落的木屑,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兴源镇种畜场数十人砍伐砍橼沟经营所8林班、12林班的数十方落叶松,用于建房。”)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六批第28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