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二手房买卖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里是否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可以转让的情形;(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在房产交易中,任何一个卖方都希望尽快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准备通过卖房改善住房需求者,其在卖房的同时还往往在买房,急着卖了房后去交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如果受阻,事情会变得很麻烦。
那么,买家在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后,有没有权利再次申请贷款如果再次被拒,有没有权利再换一家银行提出申请这样的申请到底可以进行多少次
此时,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怎么办看合同!
但卖家即使不愿意似乎也没办法,因为合同约定可以多次贷款,没有任何限制,这时,如果不配合买家申请贷款或者毁约,卖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发生这种情况,卖家只能捏着鼻子认了,否则,一定会引起纠纷。
作为卖家,应怎么防止和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二、对不能取得贷款怎么办没约定,坑买方
前面说过了,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获批准,有时换家银行申请就批了,但也可能换很多家银行都不被批准。如果卖家一直在配合但挑不出毛病来,这时,就要轮到买家来解决问题了。
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贷款审批,或者因为各种原因银行不能足额批贷,此时,买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买方在签约时可能根本没想过会出现这种情况,在此,我想告诉大家,这种可能确实会发生。
有些买方这时可能会这样对卖家说:“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买,现在钱贷不到,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我们只能解除合同,请把钱退给我。”
现实生活中还出现过更奇葩的事:有个买家,明知自己信用原因贷不了款,也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仍然与人签约买房。因为房价已上涨,卖家同意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只想赶快解除协议另找买家。没想到这个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的买家竟然不同意:“房价上涨了另卖肯定赚钱,你要分点给我,我才同意与你解约。”卖家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买家被判赔偿后仍然不服气:“是银行不批贷,这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
通过贷款购房只是买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卖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买方都有义务付款。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买卖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买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的条款。
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卖家不是特别难说话的人,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双方解除责任。但如果卖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或者碰到房价下跌,买家就会比较尴尬和被动。
作为买家,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
我的建议是,买家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增设一个解除协议的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买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不承担责任解约,或约定以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
如果担心银行只批部分贷款额度,不能自筹款项补足房款,那么,在前面那句话的“贷款”前面再加两个字,约定为“足额贷款”就可以了。合同里有了这样的条款,就可以直接解决问题而不至于引发争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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