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之南,一个购房者去年10月将复地天府湾项目公司诉至公堂,要求退还定金。
他胜诉了。而且当复地天府湾项目公司上诉时,更高一级的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
复地天府湾项目公司再次败诉!
请注意,购房者支付的是定金定金定金定金而不是订金。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购房者为何要一定要退复地天府湾这套房子?一般来说,因为房价问题少有执意退房者,那复地天府湾究竟怎么了?
1.定金和订金
买房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的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买房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读音完全一样的词语是存在着分别的,事实上人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对于定金、订金、保证金、押金等混用和错用的案例比比皆是。
简单来说定金就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上的担保普遍存在于买卖合同关系当中,在《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的解释中都是有明文的规定的,是有着严格的法定的条件的:
1、定金是必需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的;
2、定金是必须要实际完成了交付的;
3、定金的数额是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的。
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买房者注意,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在商品房销售中,定金罚则同样适用。但应在开发企业取得房屋合法的销售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
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
2,购房者胜诉过程
据《刘某超与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购房者)刘某超与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还查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19年6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准备签约时,要求对购房合同进行修改,均遭到了被告销售人员拒绝。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又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对购房合同进行修改,仍被拒绝。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定金20000元。本案中原、被告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所致,该事由不能归责于双方。虽然认购书约定“在签订本认购书前,认购人已充分了解认购房屋的详细情况,并已仔细阅读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文本及销售现场公示文件,并确认没有异议”;但该认购书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购房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协商的主要权利,且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在签订认购书时已与对方充分协商,因此该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原告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超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的《天府湾项目》认购书。
二、被告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超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双方的第一次交锋以购房者胜诉而告终。
但成都新楼市认为,双方第二次交锋更加精彩,也是成都购房者必读的。
上诉人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刘某超于2019年6月16日签订《认购书》时,还同时在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购房温馨提示》、《复地天府湾签约、按揭须知》两份文件上签字。
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否应当解除,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刘某超定金2万元。
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经解除,解除方式是该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刘某超邮寄了解除《认购书》的通知函;刘某超认为自己已经于2019年6月29日向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申请解除《认购书》和定金退款的申请。从双方所陈述的内容来看,双方均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双方均认为事实上《认购书》所确定的交易目标房屋的已在事实上不可能,双方对解除《认购书》意见是一致的,故对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予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由此,刘某超请求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应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复地天府湾价格“归去来”
据房天下显示,复地天府湾于2018年12月11日取得预售,预售证号眉山预售043号,预售价格8200-8500元/㎡。
到了2019年11月28日,复地天府湾二期溪岭开盘,建面约99—138㎡,均价约8700元/㎡,这一价格在今年2月25日则变成了8088元/㎡。
在复地自身的购房小程序中显示,复地天府湾目前均价8200元/㎡,在价格方面目前销售均价低于2018年底开盘售价(产品类型均为洋房+高层、面积段基本持平)。
据介绍,复地天府湾是是复地在成都的六号作品,据称总占地约547亩,共分5期开发打造,产品包含建面99-127㎡高层、洋房。
在房天下页面的楼盘点评页面我们则看到不少对项目产品评价——楼间距较密、采光相对一般、对于居住舒适度的担忧。无独有偶,在购房通小程序的留言界面,我们看到了一条关于诚意金退款的留言。购房者在去年12月26日询问11月25日办理的诚意金退款何时到账,在今年1月7日再次回复该留言,指出半个月前便说到财务了,现在还没有音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