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上涨,一些二手房卖家会在签订合同后,以种种借口不愿意继续履行。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三界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案子,最终房东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到了4月10日,刘伟认为自己的房子已上涨20多万元,他反悔了。他通过中介告诉郑凯,说妻子认为合同上的字不是她签的,房子不再出售。郑凯多次与刘伟沟通无果。
于是,郑凯到三界法庭起诉刘伟,要求刘伟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付违约金10万元及其他预期利益损失。
收到起诉书后,三界法庭的法官介入调解。法官对刘伟说,如果毁约,他不仅要多付出10万元的违约金,郑凯预期利益损失也都要他承担。他还会因此失了诚信。经权衡利弊,刘伟夫妻最后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威表示,在购买大件商品时,消费者通常会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民法典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洪威说,刘伟因自身利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守约方的郑凯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刘伟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也可以要求刘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洪威解释,本案中原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如刘伟正常履行合同,则房价上涨的收益应当由郑凯获得,但因刘伟违约,致使郑凯无法获得该房价上涨的收益,郑凯遭受了相应的预期利益损失。“如果郑凯从刘伟处获得的定金赔偿不足以弥补其预期利益损失的,超过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郑凯亦有权向刘伟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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