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其今年6月份与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60万元首付款。但因后期银行贷款未办理成功,王先生找到该房地产销售公司申请退还首付款,遭到对方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了解双方争议的情况下,青阳分会经过多次的沟通协商,最终房地产公司同意为消费者退还了首付款,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在与消费者签合同时,并未就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部告知消费者,且商家也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回自己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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