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购车?你可能只是租了辆车!

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梳理近5年来审理的涉汽车融资租赁金融案件并发布审判白皮书,揭露其中的行业现状,并给出司法导标。

当融资租赁从“大宗物品”走到“民间”,走近老百姓,如何既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更好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值得深思。

究竟是贷款买车还是融资租赁?

消费者李先生看中了一辆近10万元的品牌轿车,全额付款有些吃力。这时,汽车销售人员给了他一个“完美”解决方案:首付3成,剩余款项3年内分期付款,借款年利率6.7%。

然而,李先生在随后按月还款时却发现,自己的还款并不是还给银行,而是还给了沪上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还款仅由银行代扣。

明明是借款分期购车,怎么就成了“融资租赁”了?李先生因此拒绝继续还款。随后,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按约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滞纳金等,款项支付完毕后车辆归李先生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上的字不是我签的。我跟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关系。”庭审中,李先生认为,因合同上签字不真实,合同无效。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上的签字确实并非李先生所签署,而是由汽车销售人员代签。

法庭上,李先生对借款购车的借贷关系认可,但否认融资租赁关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与其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为借款合同关系,李先生违约,双方合同解除;李先生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相应本金及利息等。

车辆融资租赁案激增1年翻3倍多

李先生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

记者从静安法院获悉,2014年至2019年期间,静安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共审结4721件。其中绝大多数是涉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占比高达97.6%,年复合增长率达123.45%。

“尤其是2018年以来,车辆融资租赁交易出现井喷,我们受理的案件激增,涉诉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也逐步增多。”静安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陆晓峰告诉记者,仅今年1至11月,静安法院就已受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5151件,是去年全年总量的3倍多,超过过去5年案件总量,居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案件量大增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审判质效?送达是其中重要一环。静安法院自2013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探索约定送达制度。数据显示,因公告送达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比例已从最高时的32.87%,逐渐下降至1.68%,平均审理天数下降近90天。

“目前车辆融资租赁市场,售后回租模式被广泛运用,更涉及新车。今年涉诉案件中,新车融资租赁案件占比达81%。”静安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钱佳妹介绍,也就是消费者在向汽车销售商购置新车的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将车辆的买卖与购车款的支付相互融合。

说白了,就是消费者向融资租赁公司买车再回租,消费者按期支付每期租金,获得车辆的使用权。期满之后,消费者既可以选择退回车辆,也可以选择付清尾款,获得车辆的所有权。

部分夸大宣传合同“打闷包”

“但是,部分消费者往往分不清楚,将融资租赁误解为金融借款,引发争议。”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披露,在车辆融资租赁业务链中,除了融资租赁公司和消费者外,往往还涉及车辆销售方、中间渠道商等关联主体。

“实际业务中,一些渠道商或销售方为赚取利差,促成交易,进行夸大宣传。”比如,在存在首期租金的情况下宣称“零首付”,向承租人宣称是免息贷款、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解读等等。甚至还有部分中间渠道商员工私下向信用评审不过关的潜在客户表示,通过额外支付一笔费用可以进行金融包装,骗取信用评审资格,或者诱使潜在客户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消费者使用车辆的便利,双方大都约定直接将车辆登记在消费者名下。不少消费者因此误以为自己是新车所有权人。“实际上,新车售后回租模式下,消费者所购买新车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所有。”陆晓峰提醒。

除了宣传具有“迷惑性”,不少融资租赁合同还“打闷包”。“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消费者往往抗辩,说不清楚是融资租赁,不知道什么是售后回租,只是借款。合同签署时并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白皮书进一步指出,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中,在线网签流程有待进一步规范。

警惕“套路租”涉嫌骚扰催收

白皮书进一步指出,涉车辆融资租赁还存在刑事犯罪法律风险。

有的涉车辆融资租赁纠纷中,还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彭女士就遇到外省某网络科技公司推出的APP“买币送车陷阱”,陷入“套路租”。

2018年,彭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下载了某科技公司旗下的APP。当时,该公司承诺,只要通过APP购买30万虚拟天使币,并支付3万元首付款,就能获得一辆道奇汽车,购买的30万天使币亦可在18个月内退还。

彭女士信以为真。直至该公司“暴雷”后,才知道其获得使用权的车辆为融资租赁,每个月有7400余元的汽车租赁费用。最终,涉案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

“在审判实践中还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发放贷款许可证,但极少数却直接与客户签订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重大法律风险。”白皮书披露。

此外,2019年,静安法院审理的数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还有融资租赁企业因异地第三方机构涉嫌骚扰催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介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较广,最终若需收回涉案融资租赁车辆,通常会委托所在地第三方机构完成。而部分第三方机构为了能获取相应费用,在收回涉案融资租赁车辆时操作极为不规范。在未通知承租人拖车事宜的情况下,径行趁承租人不留意将车辆开走,甚至对承租人实施暴力威胁,胁迫其转移车辆,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产生较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普通民事合同,因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坚决杜绝骚扰催收行为。”白皮书明确。

加强合同规范建议“特别提示”

静安法院审理的涉汽车融资租赁案件只是个缩影。

“汽车融资租赁不同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因涉及消费者个人,其投诉量一直较高,引发纠纷较多。”在静安法院近日召开的优化融资租赁行业营商环境座谈会上,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秘书长孙荣华坦言,“部分在宣传上确实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也为后期产生纠纷埋下祸根。”

如何既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更好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今年5月,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在全国率先发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律公约》,对行业乱象进行规范。要求杜绝在融资租赁合同、产品宣传资料、APP平台等出现“贷”“贷款”等带有误导性质的语言表述。

“建议在合同中使用加黑加粗字体等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为融资租赁合同,杜绝‘打闷包’。”与会专家提出建议。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亦建议,加强合同文本格式规范,确保线上签约全程留痕。同时严控潜在客户征信审核,推进关联行业信息共享。

本市拟出台涉个人业务规范指引

除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外,白皮书还建议,要加深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范关联行业业务操作。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立专门章节,对融资租赁中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争议给予了立法顶层设计。

静安法院在白皮书中表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依法解决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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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比亚迪汉五年免息零首付车需要手续费吗是的,通常来说,零利率或免息贷款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贷款审批费、抵押登记费等。具体的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会因金融机构的政策和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购车前与经销商或金融机构详细咨询了解相关费用情况。 打开易车App,进入“易车榜”,查看最新最全汽车产业数据https://m.yiche.com/baike/675299.htm
6.“零首付”“零利息”购车要来了,消费者选哪个好?“零利率、零首付车贷,实际上就是促销的手段,但划不划算真不一定。以“零利息”车贷方式为例,一般来说车贷必须以车辆原价为准,以出厂指导价的全价为准。比如你买的车型官方指导价10万元左右,市场价可能低至8.5万元,但用户要以10万元的价格买车,必须申请“零息”贷款。贷款后终于到了还清后,免息部分的金额算作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7357286225805328936
7.车贷免息能提前还款吗?车贷免息是可以提前还款的,提前还贷的手续流程: 1、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要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的日期; 2、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 https://3g.china.com/auto/mip/300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