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权利人相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在安置方式上多了“货币补偿”的选择。
近日,关于《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下文简称《意见稿》)。
本次《意见稿》适用范围为青浦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依法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那么,何为房票呢?
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以自愿为原则,从青浦区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利用房票金额购买商品住房。房票样式由区房管局统一制定及印制。
那么,如何安置呢?
《意见稿》按照用地属性的不同,即以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为两类。其中,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权利人相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在安置方式上多了“货币补偿”的选择。
那么,何为国有土地?
主要是城市市区土地,《意见稿》主要所指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也就是青浦城区的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以多一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
《意见稿》提到,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实物房源安置。
而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单一房票安置、单一实物房源安置、也可选择实物房源与房票相结合安置,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另外,关于房票房源方面,区房管局以本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通过意愿征集、综合评估、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后,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并定期更新公示。
未来青浦区的征收补偿方案,将在现有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基础上,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奖励金额具体以一基地一方案。
房票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
《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自实施日起,有效期为2年。
本次《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征求意见稿完整内容:
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口径。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依法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房票有关定义
(一)房票
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实物房源安置;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单一房票安置、单一实物房源安置、也可选择实物房源与房票相结合安置,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票安置,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结清所购房屋价值,与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计算、结清房票安置后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由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
(二)房票房源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房票安置奖励
在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基础上,征收补偿方案中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奖励金额具体以一基地一方案。
(二)限购及税收优惠政策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登记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二)房票核发
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奖励及生效条件等,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核发房票。
房票一式三份,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各持一份,一份报区房管局备份。
(三)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超过1年,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
(四)房票支付
房票持有人购买可购房源时,持房票及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五)房票继承、挂失
(六)房票结算
(七)房票兑换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他安置补偿方式。2个月期满,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其它方式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票,也可以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申请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如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该基地最小面积实物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方可向房屋征收部门兑换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房票不再使用,仍有余额的,按上述规定处置。
房票持有人逾期(原则上1年)未使用房票的,到期后可以按照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房票持有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并收回房票。
(八)房票资金管理
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销)售资金监管。
五、责任追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补偿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套现问题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置换、协议动迁项目参照本《操作口径》执行。
(二)本《操作口径》(试行)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操作口径》(试行)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