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未来《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经济日报记者彭江报道:商业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资产分类标准。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拟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同时还明确,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据介绍,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由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商业银行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