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中介柳某、杨某(注:二人都是无业人员),为谋取高额利益,经预谋后分工合作,通过伪造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虚假材料,将不具备个人信用贷款资质的贷款人包装成具备个人信用贷款的铁路系统职工,由柳某联系贷款人员,杨某联系银行,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间先后在甲银行壹支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6笔118万元,在乙银行壹支行办理个人信用贷款5笔87.7万元。
案发后,柳某退缴违法所得48万元,杨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3469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共计100.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柳某的近亲属向乙银行壹支行代为偿还贷款本金8.02万元,与甲银行壹支行就偿还30万元贷款本金达成协议;杨某的近亲属向法院代为退赔3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柳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点评:从两位贷款中介上缴的违法所得来看,简直是暴利,这么高的利益出事情几乎是必然的;从两位贷款中介结局来看,最终他们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有违法所得全部上缴,还因此获罪判刑,也是实在不值。就这两点而言,笔者也要奉劝哪些从事贷款中介的人员,尽早改行,金融是受到国家高度监管的行业,企图通过从事贷款中介谋取高额利益的,最终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揭示贷款中介骗取个人信用贷款的三大套路
结合判决书披露的内容,笔者提炼出贷款中介骗取个人信用贷款的三大套路:
套路一:客户选择为“纯白户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
杨某从2015年就开始做贷款中介业务,对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流程很熟悉,两名贷款中介从合作做贷款中介业务开始,就定位于“白户”,即征信报告很干净、没有贷款记录、没有贷款逾期之类的人员。为此,到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前,柳某会要求客户事先提供征信报告用于判断是否可以做,当夫妻两人有一个征信差的,那就会选择信用相对好的那位推荐到银行办理贷款。
套路二:除客户身份外,伪造全套贷款资料
判决书显示,除了身份证、户口本等生物身份的资料是真实外,柳某负责联系客户并对客户社会身份包装,伪造客户工作证、工资流水、公积金以及用于资产证明的房产证,由于柳某原来是铁路系统员工,11笔贷款客户社会身份都伪造为铁路工作员工。
套路三:严格控制贷款资金流向
判决书显示,两位贷款中介为确保手续费到手,当客户办好银行卡后,以银行卡要激活为名,要求客户提供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他们。这样,两位贷款中介可以通过POS机刷卡、银行转账、ATM取现等方式扣除手续费、保证金以及一定期间的贷款利息。
破解之招:针对贷款中介控制贷款资金流水的手段,笔者认为,破解之招就是加强系统风险预警能力,如贷款当天不久就存在取现行为、多个客户集中在同一商户刷卡消费、贷款资金流向、日常利息归还等。
结束语
对于贷款中介问题,从银行层面,个人认为,只要加强员工风险合规意识教育和提升员工履职能力,还是可以堵截的,防范、堵截的秘诀也没有那么高深,还是细节决定一切,毕竟假的终归是假的,再加上目前社会信息公开程度较高,通过交叉检验还是很容易发现问题;从客户层面,不断加强客户对贷款中介危害的教育宣传力度,这样就能堵截哪些本身就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从贷款中介层面,还是要加强宣传,从事贷款中介不仅违规,更有可能违法,如本案两名贷款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