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第一期: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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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本期主笔
民三庭法官刘芳
核心要点
NO.1
如何确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已经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纠纷案由中占比较大的一类纠纷,其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个要素展开。对于原告而言,需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并向对方交付了出借款项;对于被告来说,如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合意无效或支付的款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NO.2
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双方的借贷关系一旦成立,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借款金额的认定。
NO.3
如何及时行使权利?
常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遇到借款人不及时还款,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大致分为以下情况。1、如果借款时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期限,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如果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3、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应重新计算。4、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九十二条至一百九十五条
NO.4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NO.5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无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也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将会影响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做了列举性规定,主要包括: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职业放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除此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也有差别。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为例,这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但不能再按照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基于资金实际使用成本,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NO.6
如何认定结算型民间借贷的借贷合意?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基于长期往来款项的对账或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而出具借条、欠条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多年借贷的结算、合伙、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等。对于这类民间借贷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因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双方对账后整体进行了结算,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结算数额即为对债务金额的有效确认。2、双方基于合伙、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法律关系出具的债权确认单据,若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不实情况的,不能简单地按照结算内容进行处理,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需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3、对于情侣之间基于示好或人情债而出具的结算,若被告否认借贷的真实性,原告仍然需要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举证。【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