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分析,购房者已经购买房产后,发现房价下跌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房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情况及购房者退房的理由。正常情况下的购房合同都是各省的工商局及房地产管理局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其中并没有条款规定房价下跌后购房者就可以退房。签合同时,是开发商与购房者自愿签订的,谁也没有强迫你必须签这个合同,因为你有权利买这家的房,也有权利买别人的房,但签了合同就必须遵守它。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房价下跌要求退房显然没有事实依据。退房,从法律上讲实际上是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才能办到的,房价下跌是市场行为,显然与开发商无关,因此不能适用以上合同法条款来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购房者找开发商要求退房解除合同也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是还有其他情况能想办法“退房”呢,答案还是有的。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除商品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样的,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在开发商延期交房后给了3个月宽限期,开发商仍然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退房并让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他人,不但对第三人是一种欺诈行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购房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没有告诉购房人就将买卖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这就使得购房人所购房屋处于随时会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中,如果开发商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就会把本属于购房者的房屋拍卖,造成购房者人房两空。因此,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许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房人同意出卖人设定抵押,自愿承担风险的除外。
(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购房人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必须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隐瞒事实,无法办理所有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原因导致房屋交付以后不能办理房产证,比如开发商缺少必要的手续等等,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损失赔偿。
(六)房屋质量不合格
购房者收房时如果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以确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七)虚假宣传
由此可见,开发商降价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并不是法定的退房理由,就像购买期房后房价大涨,开发商也不能要求您补差价一样。但是,合同尊重的是卖买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能够就退房达成一致,无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退房理由,都可以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