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2022年新)宁都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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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种类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二)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军官证、士官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二、代理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的

1.涉及未成年人的,除提交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法定监护人材料之一;(1)户口簿(户主必须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2)医学出生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

2.涉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提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材料;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

申请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即可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1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3.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3权属界线协议书;

3.4处理决定书、“四固定”土地清册等;

4.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簿

办结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告期15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结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办理部门?宁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宁都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一楼(怀德路)

正常工作日:8:30-17: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4.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4.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种类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550元/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4.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4.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即时办结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3.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3.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5.完税凭证(依法应当纳税的需提交);

6.其他必要材料。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不含大宗业务,批量登记)

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用地、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4.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4.2继承、遗赠:

4.2.1法定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涉及不动产继承登记事项的,登记机构可以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4.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需纳税的,自完税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未经公证的继承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550元每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4.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4.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4.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需提交;2002年8月8日前个人建造的不需提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需提交);

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资料(2004年7月前建造的不需提交);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8.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非人防证明(有地下室的需提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需提交);

9.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已配建的需提交);

10.其他必要材料。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批量件)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

住宅类80元/套,非住宅类550元/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须提交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商品房首次登记未核发证书的不需提交);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4.1商品房买卖的,提交购房合同和完税凭证;

4.2存量房买卖的,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

4.3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夫妻间赠与另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4继承、遗赠:

4.4.1法定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4.5离婚析产:

4.5.1协议离婚的,提交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和离婚协议;

4.5.2判决(调解)离婚,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4.6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拍卖取得另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4.7其他转移:

4.7.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7.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7.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增加配偶为共有人,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7.4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的需提交);

6.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

(二)纳税需提交材料

1.纳税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纳税房屋的购房发票、契税票;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夫妻间赠与、增加配偶为共有人不收登记费,仅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涉及纳税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4.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4.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经实地查看后起算办理时限)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5.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免收登记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

办理部门?宁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一)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材料:

4.1继承、遗赠:

4.1.1法定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4.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材料;

4.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纳税的,自完税之日起计算工作日)

未经公证的继承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二)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4.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4.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自受理登记申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提交竣工证明材料);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

办结时限: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收取登记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四)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4.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4.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2.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4.1土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4.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4.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六)

地役权首次登记

3.1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3.2地役权合同;

5.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供役地被抵押的须提交);

每件55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七)

地役权转移登记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八)

居住权首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证明材料:

4.1居住权合同(协议)(不动产权利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

4.2遗嘱和死亡证明(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3生效法律文书(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结果送达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十九)

居住权变更登记

4.变更居住权的证明材料:

4.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

4.2居住权合同(协议)(居住的条件、要求、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

居住权注销登记

4.注销居住权的证明材料:

4.1居住权合同(协议)(居住权期限届满的,不动产权利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或者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

4.2遗嘱(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或者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单方申请);

4.3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或者解除居住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

4.4死亡证明(居住权人死亡的,不动产权利人单方申请);

4.5放弃的证明(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不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一)

遗嘱信托首次登记

4.设立遗嘱信托的证明材料(信托受托人单方申请):

4.1遗嘱;

4.2死亡证明。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二)

遗嘱信托变更登记

4.变更遗嘱信托的证明材料(信托受托人单方申请或者与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共同申请)。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三)

遗嘱信托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即可

4.注销遗嘱信托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遗嘱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或解除等事实、情形发生的材料(信托受托人单方申请或者与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共同申请)。

不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四)

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及建筑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4.变更的证明材料: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4.2不动产因坐落、门牌变更的,提交地址变更证明;

4.4权利期限、不动产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5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4.7经济适用住房完善产权的,提交宁都县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涉及姓名、名称、坐落、门牌、共有性质等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即时办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变更登记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附有抵押条款的无须提供);

6.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8.知晓抵押权顺位的书面材料(办理顺位抵押的抵押权人须提供);

9.其他必要材料。

反担保、民间借贷、典当抵押登记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配偶双方应到场申请。

费用名称

550元/宗、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3.推送电子登记证明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5.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附有抵押条款的无须提供);

6.担保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前已存在的债权,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证明(相应的主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7.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反担保、民间借贷、典当抵押登记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配偶双方应到场申请;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3.推送电子登记证明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七)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6.预告登记证明(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须提供);

8.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人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9.知晓抵押权顺位的书面材料(办理顺位抵押的抵押权人须提供);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批量件除外)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3.推送电子登记证明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八)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批量件除外)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二十九)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7.在建建筑物测绘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非住宅:550元/件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被担保主债权的转移协议;

5.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批量件除外)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一)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申请人身份证明;?????

4.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

5.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二)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4.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

非住宅: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三)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目录?????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4.1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4.2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交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一般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3.推送电子登记证明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四)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因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即时办结(批量件除外)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五)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2:00午;下14:30-17:30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六)

抵押权注销登记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时起60分钟内办结

结果送达无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七)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免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免收登记费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八)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三十九)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3.已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销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3.不动产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一)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主债权合同;

4.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附有抵押条款的无须提供);

5.登记证明;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三)

注销预告登记

4.债权消灭或权利人、义务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四)

更正登记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要求,更正登记免收登记费

结果送达: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五)

异议登记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受理登记申请之时起60分钟内办结

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异议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六)

注销异议登记及地役权注销登记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

4.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4.2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4.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注销登记需提供);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七)

查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

1.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1)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

(3)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通知书。

办理收费标准、依据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八)

注销查封登记

(1)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或者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应提交解除查封函;

(3)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应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四十九)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

3.原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的须提交);

1、因人为因素造成不动产权属证书损坏,申请换发证书收取10元/件工本费。

2、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免收登记费。

3、补证收取10元/件工本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材料

3.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4.公示公告结果

1.现场送达;2.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

办理部门:宁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一)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5.公示公告结果

7.家庭成员确认表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二)

6.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证明材料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三)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公示公告结果

5.取得经营权权利证明材料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四)

3.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林权流转合同

5.林地流转审核结果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五)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3.公告公示结果

属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继承的应当提交: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五十六)

5.林权流转审核结果

6.原承包方同意转包的书面材料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件

编号

受理人

(询问人)

单位:e平方米、e公顷(e亩)、元

日期

申请

登记

事由

e集体土地所有权e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e宅基地使用权e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e土地承包经营权e土地经营权e国有农用地使用权e林地使用权e林地承包经营权e林地经营权e房屋所有权e构筑物所有权e森林、林木所有权e森林、林木使用权e居住权e抵押权e地役权e其他????????

e首次登记e转移登记e变更登记e注销登记e更正登记e异议登记e预告登记

e查封登记e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姓名

义务人姓名(名称)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面?积

用途名称

用地分类

居住权情况

居住权期限

居住条件和要求

抵押情况

抵押方式

e一般抵押???????e最高额抵押??????

被担保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担保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

持证方式

□共同持证????????????????□分别持证

登记结果介质及领取方式

□电子介质??□现场领取(纸质介质)?□邮寄(纸质介质)

收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记?录

1、本次申请事项是否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

2、对本次申请的不动产情况是否已充分了解,无异议?□是?□否

3、本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

4、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

5、上述不动产是否设共有人?□是?□否

设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具体份额:????????????????)??????????????????????????????????????????????????

6、是否已设立抵押权?□是?□否

7、抵押双方是否约定抵押物禁止或限制转让?□是?□否

上述约定是否申请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是?□否

8、是否已设立居住权?□是?□否

9、上述不动产是否已列入公告拆迁范围?□是?□否

10、申请人是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否

12、其他: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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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继承最新规定解析,继承法相关调整与权益保障最新继承法规定,关于房产继承方面做出了新的调整。主要内容涉及继承人的范围、房产继承的份额以及继承程序等方面。新规定明确了继承顺序和条件,强调合法继承权的保护,同时优化了继承流程,以更好地保障房产继承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这些新规定为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纠纷,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https://www.fzzp0794.cn/post/8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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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导读:《继承法》已经废止,遗产和继承相关规定需要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民法典》关于房产继承的新规定是: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依法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立的遗嘱也是,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记住的法律效力才开始生效,在被继承人没有死亡之前继承人只拥有期待权。 https://www.64365.com/zs/1443763.aspx
6.房产继承法2022新规定房产继承法2022新规定 房产继承法2052年的新规定有: ①房产的继承要是直系亲属才可以继承,直系亲属无偿赠与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继承人缴纳百分之三的契税即可。 ②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先后顺序继承房产,第一顺序是房产持有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父母兄弟、祖父母和外祖父母。https://www.jiwu.com/baike/14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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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2年民法典全文解读新时代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法律创新2022年民法典全文解读:新时代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法律创新 民法典的制定背景与意义 通过深化改革,推动社会进步,民法典是对传统习惯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性的优化升级,为现代社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婚姻与家庭关系调整 亲属权利义务明确规定,婚姻协议内容扩展至包括生育孩子是否共同抚养等问题,同时为同性伴侣提https://www.oqjabrjjyc.cn/jun-lei-gong-xiao/334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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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怎么办?法院判了原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家庭结构简单化和财产结构复杂化,相应的立法制度也在适应与更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https://m.gmw.cn/2022-05/18/content_1302953551.htm